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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項求救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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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文章由 jjq519 » 2012 10月 06 (週六) 5: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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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Sayyes 寫:目前的狀態是驗收了還沒合格
不過長官的意思是只要驗收就不行
那所以反過來説
如果結算資料沒有該工項
是否就等同當初驗收不包含此工項
等變更完契約在辦理新增工項驗收即可


我的建議是這樣
請主驗於原驗收記錄上加上變更設計之工項未列入竣工圖書及結算驗收明細表 退請承辦單位修正
然後重新簽核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辦理複驗 複驗之前的缺失和變更設計增加工項
我不認同貴長官說的只要驗收就不行 很多情形是工程驗收時有問題 退回承辦單位處理時辦理變更設計
追加減帳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 發現違反法令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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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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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arblle2001 » 2012 10月 06 (週六) 5:26 pm

結算驗收証明書及結算明細表以新增項目辦理結算即可,並附議價紀錄加簽說明,建議先與會計室溝通檢附資料再簽辦。
marblle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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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註冊時間: 2008 12月 24 (週三) 11:25 pm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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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yyes » 2012 10月 06 (週六) 6:11 pm

jjq519 寫:我的建議是這樣
請主驗於原驗收記錄上加上變更設計之工項未列入竣工圖書及結算驗收明細表 退請承辦單位修正
然後重新簽核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辦理複驗 複驗之前的缺失和變更設計增加工項
我不認同貴長官說的只要驗收就不行 很多情形是工程驗收時有問題 退回承辦單位處理時辦理變更設計
追加減帳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 發現違反法令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剛剛查解釋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 第七十二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林(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

二、 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三、 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 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聲明之事項之一。

五、 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

正本:經濟部水利處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這樣的話 我不要用變更契約 另外訂約 再辦地上物清除作業的驗收
會不會比較單純
Say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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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註冊時間: 2012 10月 05 (週五) 10: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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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asonh714 » 2012 10月 06 (週六) 8:04 pm

Sayyes 寫:
jjq519 寫:我的建議是這樣
請主驗於原驗收記錄上加上變更設計之工項未列入竣工圖書及結算驗收明細表 退請承辦單位修正
然後重新簽核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辦理複驗 複驗之前的缺失和變更設計增加工項
我不認同貴長官說的只要驗收就不行 很多情形是工程驗收時有問題 退回承辦單位處理時辦理變更設計
追加減帳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 發現違反法令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剛剛查解釋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 第七十二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林(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

二、 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三、 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 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聲明之事項之一。

五、 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

正本:經濟部水利處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這樣的話 我不要用變更契約 另外訂約 再辦地上物清除作業的驗收
會不會比較單純

不妨礙本工程的本來就可以另案辦理
但你不是又完成議價了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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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2
註冊時間: 2008 12月 21 (週日) 6:53 pm
來自: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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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2 10月 06 (週六) 8:53 pm

Sayyes 寫:
剛剛查解釋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 第七十二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林(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

二、 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這樣的話 我不要用變更契約 另外訂約 再辦地上物清除作業的驗收
會不會比較單純

要看情形,涉及到你當初的限制性招標情形,如果是數量錯或漏列項目,又非做不可,否則無法達成原設計目標或無法進行工程,以變更契約方式來辦,
如果該地上物清除可以剔除,不影響工程進行,那似乎重新公開方式辦工程比較洽當
我猜是已經地上物都清完了,這樣另立一案有給人克意掩飾前面程序疏忽的感覺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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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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