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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手頭有一間學校新建工程的案子內容如下
1.在校本部新建一棟兩層的活動中心
2.蓋該校的分校
總金費約3億 多 請問可以因為下列因素辦理分案辦理嗎?
1.兩校距離過遠(4公里以上)
2.分校預訂在99年9月招生(期程訂在99年八月驗收)
找到的依據為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是上面的打嘴砲 我們股長也只好 說好~ 幹 我是那該死的承辦人
(看來是不是該再去報高考了?

請問這樣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