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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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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Re: 唉~學者~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2 11月 09 (週五) 10: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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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w115 寫:陳老師怎麼會這樣回答呢?
很擺明的
政府就是多花錢了阿!!
現在從總統.五都首長.勞保基金到黎民百姓
都在縮衣節食了...
當然要能省則省阿~ (jolin) (jolin)
最上級的工程會
當然要先發布函令
下面的各級機關才能轉念嘛
PCC加油~~

廠商本來就是以賺錢為目的
政府多花錢????
那不就都要算成廠商不用賺錢,才不算浪費不帑
如果一直陷入這種想法,難怪現在的薪水只開的起22k了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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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pdw115 » 2012 11月 09 (週五) 12:15 pm

jasonh714 寫:廠商本來就是以賺錢為目的
政府多花錢????
那不就都要算成廠商不用賺錢,才不算浪費不帑
如果一直陷入這種想法,難怪現在的薪水只開的起22k了


我覺得最合理的就是按實核銷阿
保險公司報多少(合理的金額)
就是依多少金額結算
這樣才是最合理也最沒法律責任的

至於保險公司報多少金額才算合理
那又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不過現在就是因為工程會的那個解釋函文在前
所以大家就依循解釋函所示
用不合理的金額結算
才會有回扣到廠商那邊的問題

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土木人的弱點就是法律
何必為了那難看的xxK薪水
以及那不會進自己口袋的回扣
多擔了一條法律責任呢?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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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紫煌 » 2012 11月 09 (週五) 12:43 pm

pdw115 寫:
jasonh714 寫: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若將保險當作「總包價金」之一部,且廠商請款不用開單據的話,PCC解釋完全合理。

但看來不管GPL怎麼訂,PCC怎麼解釋,檢察官、調查局還是以刑法「防弊」的觀點在看事情

契約書那麼厚一本,土木職系同仁承辦的再熟,也很容易「烙高」

難怪很多土木前輩都學會自保 (jolin)

以前上課時聽過最自私最充滿偏見的一段話(記不得原文了,我用我自己的語言表示)

「你們領的是人民的薪水,幹嘛幫廠商設想,(中間忘了)

依法行政,從嚴處罰就對了,反正廠商有的是錢,有冤屈上法院跟法官哭」
---------------------------------------------------------------------------------------
小弟發個牢騷「土木違特的煩惱」 (jolin)

由這個議題衍生,有時我總是在想「違建」這個問題

目前老違建在建築法實施之前的,列為D類緩拆,這應該是行政命令解釋的吧

緩拆字面上是先不拆,但總有一天會拆的意思吧!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去拆

不過要是哪天某個一心捍衛法律檢察官看不過去,認為違建存在是一種特權象徵,

認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拆!

屆時,各縣市拆除隊會不會被以「瀆職」、「怠忽職守」抄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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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2 11月 09 (週五) 4:03 pm

紫煌 寫:
pdw115 寫:
jasonh714 寫: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若將保險當作「總包價金」之一部,且廠商請款不用開單據的話,PCC解釋完全合理。

但看來不管GPL怎麼訂,PCC怎麼解釋,檢察官、調查局還是以刑法「防弊」的觀點在看事情

契約書那麼厚一本,土木職系同仁承辦的再熟,也很容易「烙高」

難怪很多土木前輩都學會自保 (jolin)

以前上課時聽過最自私最充滿偏見的一段話(記不得原文了,我用我自己的語言表示)

「你們領的是人民的薪水,幹嘛幫廠商設想,(中間忘了)

依法行政,從嚴處罰就對了,反正廠商有的是錢,有冤屈上法院跟法官哭」
---------------------------------------------------------------------------------------
小弟發個牢騷「土木違特的煩惱」 (jolin)

由這個議題衍生,有時我總是在想「違建」這個問題

目前老違建在建築法實施之前的,列為D類緩拆,這應該是行政命令解釋的吧

緩拆字面上是先不拆,但總有一天會拆的意思吧!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去拆

不過要是哪天某個一心捍衛法律檢察官看不過去,認為違建存在是一種特權象徵,

認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拆!

屆時,各縣市拆除隊會不會被以「瀆職」、「怠忽職守」抄光光?


應該會連那位偉大的察官家裡也有違建,卻不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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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jjq519 » 2012 11月 12 (週一) 1:58 pm

pdw115 寫:我覺得最合理的就是按實核銷阿
保險公司報多少(合理的金額)
就是依多少金額結算
這樣才是最合理也最沒法律責任的

至於保險公司報多少金額才算合理
那又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不過現在就是因為工程會的那個解釋函文在前
所以大家就依循解釋函所示
用不合理的金額結算
才會有回扣到廠商那邊的問題

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土木人的弱點就是法律
何必為了那難看的xxK薪水
以及那不會進自己口袋的回扣
多擔了一條法律責任呢?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保險金額按實核銷?又不是規費,全國保險費率一樣,每個廠商去取得保險的成本不一樣
每家保險公司計算方式及風險考量也不一樣其保費也不同
優良的廠商自然能壓低其保險成本
如果說按實核銷 那當廠商拿出高於契約價格的保險收據時 要不要補營造廠商?

工程會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說明四
按公平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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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紫煌 » 2012 11月 12 (週一) 2:26 pm

jjq519 寫:工程會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說明四
按公平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這又是一個工程會解釋,但檢調系統不認同的CASE了!

之前的南科減震案也是啊!

準用最有利標的評選結果委員都依採購法規定評分(一般價格只佔10-20趴分數),

但是檢調認為最低報價沒有得標就是有弊案,還不是照樣辦(此一先例一開,造成現在多數評選委員都傾向投票給最低報價,至今無解,也不見檢調和工程會有何動作補救)!

這種CASE最後都還是要勞動法院來判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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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唉~學者~

文章由 紫煌 » 2013 1月 04 (週五) 6:51 pm

今天收到末代工程會函文,看來工程會退讓了

函文主旨

建議保費和廠商利潤合併不分項,並且應參酌「市場」行情、成本、決標資料計算之

不反對工程增訂保費增減的條款,但是不可以規定「多退少不補」等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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