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w115 寫:陳老師怎麼會這樣回答呢?
很擺明的
政府就是多花錢了阿!!
現在從總統.五都首長.勞保基金到黎民百姓
都在縮衣節食了...
當然要能省則省阿~![]()
![]()
最上級的工程會
當然要先發布函令
下面的各級機關才能轉念嘛
PCC加油~~
廠商本來就是以賺錢為目的
政府多花錢????
那不就都要算成廠商不用賺錢,才不算浪費不帑
如果一直陷入這種想法,難怪現在的薪水只開的起22k了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21 am
jasonh714 寫:廠商本來就是以賺錢為目的
政府多花錢????
那不就都要算成廠商不用賺錢,才不算浪費不帑
如果一直陷入這種想法,難怪現在的薪水只開的起22k了
pdw115 寫:jasonh714 寫: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紫煌 寫:pdw115 寫:jasonh714 寫: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若將保險當作「總包價金」之一部,且廠商請款不用開單據的話,PCC解釋完全合理。
但看來不管GPL怎麼訂,PCC怎麼解釋,檢察官、調查局還是以刑法「防弊」的觀點在看事情
契約書那麼厚一本,土木職系同仁承辦的再熟,也很容易「烙高」
難怪很多土木前輩都學會自保![]()
以前上課時聽過最自私最充滿偏見的一段話(記不得原文了,我用我自己的語言表示)
「你們領的是人民的薪水,幹嘛幫廠商設想,(中間忘了)
依法行政,從嚴處罰就對了,反正廠商有的是錢,有冤屈上法院跟法官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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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發個牢騷「土木違特的煩惱」![]()
由這個議題衍生,有時我總是在想「違建」這個問題
目前老違建在建築法實施之前的,列為D類緩拆,這應該是行政命令解釋的吧
緩拆字面上是先不拆,但總有一天會拆的意思吧!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去拆
不過要是哪天某個一心捍衛法律檢察官看不過去,認為違建存在是一種特權象徵,
認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拆!
屆時,各縣市拆除隊會不會被以「瀆職」、「怠忽職守」抄光光?
pdw115 寫:我覺得最合理的就是按實核銷阿
保險公司報多少(合理的金額)
就是依多少金額結算
這樣才是最合理也最沒法律責任的
至於保險公司報多少金額才算合理
那又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不過現在就是因為工程會的那個解釋函文在前
所以大家就依循解釋函所示
用不合理的金額結算
才會有回扣到廠商那邊的問題
像這次的事件
雖然有工程會不合理的解釋函文在前
但是南檢還是提出質疑和公訴
土木人的弱點就是法律
何必為了那難看的xxK薪水
以及那不會進自己口袋的回扣
多擔了一條法律責任呢?
我之前替代役時在監獄服役
看到一堆工地主任.土木技師關在裡面
人數多到我對土木這條路都怕了.......
jjq519 寫:工程會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說明四
按公平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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