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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去(101)年12月1日決標,並於去年12月20日簽訂契約。契約書規定之履約期限: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二、依本案契約書規定:「決標日之次日起算50日內提出期初工作報告」
三、上述契約所規定之「期初工作報告」繳交期限計算起始日(決標日之次日為101年12月2日)在契約書規定之履約開始日(102年1月1日)之前,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請各為先進提供意見。
PS:因為廠商逾期至102/1/28才繳交資料,故有爭議,請各位先進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