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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開工前業主是否有義務交付完整土地給承商之責任?

發表於 :
2013 8月 28 (週三) 2:25 pm
#0 由 csb.sam.hsu
各位建築先進:
我公司承攬一案公共建築案,在申報開工核准後,業主無法交付工地給予我方施作,於辦理開工典禮及鑑界後,約一個月後才交付!如今要工期,卻說我方在事後發生七日內並無發文異議,所以不受理,設計單位及監造又主張日報並無停止施工原因說明記錄,但在施工協調會及公務會議提出數次會議記錄無記載,且日報又必須被監造要求更正!如今業主要求我們提出有利條例或施工案例,才能開協調會!請各先進提供建議!或相關案例及法條!以便小弟爭取10%工期!感謝!拜託!
Re: 公共建築開工前業主是否有義務交付完整土地給承商之責任?

發表於 :
2013 8月 29 (週四) 8:08 am
#1 由 sosan
正派經營的承商不只要找專業的土木人,更要有專責的法律人
csb.sam.hsu 寫:各位建築先進:
我公司承攬一案公共建築案,在申報開工核准後,業主無法交付工地給予我方施作,於辦理開工典禮及鑑界後,約一個月後才交付!如今要工期,卻說我方在事後發生七日內並無發文異議,所以不受理,設計單位及監造又主張日報並無停止施工原因說明記錄,但在施工協調會及公務會議提出數次會議記錄無記載,且日報又必須被監造要求更正!如今業主要求我們提出有利條例或施工案例,才能開協調會!請各先進提供建議!或相關案例及法條!以便小弟爭取10%工期!感謝!拜託!

發表於 :
2013 8月 29 (週四) 9:16 am
#2 由 antin
使用權之提供本義務,建議爾後若有此般情形,應主動發文催告業主,除可維護權益,甚至可請求損害賠償.
再依個人之見,本案仍應由契約解釋,且承攬人必須證明係因業主指示延遲開工
惟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發表於 :
2013 8月 29 (週四) 12:34 pm
#3 由 antin
使用權之提供本義務,建議爾後若有此般情形,應主動發文催告業主,除可維護權益,甚至可請求損害賠償.
再依個人之見,本案仍應由契約解釋,且承攬人必須證明係因業主指示延遲開工
惟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發表於 :
2013 8月 29 (週四) 1:52 pm
#4 由 sosan
法律上的程序及要件要如何保存,用詞如何使用,只有受過訓練及勳陶的人才懂,就連每張公文都要以打官司的層級去擬稿!
機關承辦人在專業領域上不一定强,但法的認知有基本程度,所以承商的工程人員應也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若再設個專責法務,必定不會吃虧,畢竟機關多打個人戰,所以要預防疏失,過失,故意的情事發生,法律是土木人和承商必加强的戰力。
antin 寫:使用權之提供本義務,建議爾後若有此般情形,應主動發文催告業主,除可維護權益,甚至可請求損害賠償.
再依個人之見,本案仍應由契約解釋,且承攬人必須證明係因業主指示延遲開工
惟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