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有關退還保固金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月 09 (週四) 8:28 am
#0 由 ghost123
我想詢問一下公家機關使用的工程契約當中保固金事項

其中一段敘述為 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天

如果說廠商在保固期滿後之一段時間(譬如三個月、半年),來機關申請退領保固金

機關是無條件退還保固金,還是要辦理會勘確認無待決事項後,才退還保固金

到底哪一個階段保固事項就已經完成了。

Re: 有關退還保固金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1月 09 (週四) 2:21 pm
#1 由 lbcontrol
說明這句話 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天
實地模擬一次好了 假設102年01月01日為保固期滿
承商:於102年01月02日即來文申請退回保固金乙事。
機關:但要證明無待解決事項就需於施工區域或物品請使用者會同確認,沒問題,所以辦理會勘或是查驗
公家單位於102年01月03日發文請各相關單位討論或勘驗,定時間約1週(102年01月10日)
經會同各單位現場勘查或討論後,需做記錄相關單位簽名證明均無問題,即完成"無待決事項後"。
30天其實是大概時間 案子小根本可以無視,因為有小問題承商也會幫忙 如果是大問題 請於會勘查驗時
就開缺失請承商修正, 一下就過30天了!!
假設第一次就沒問題,就可以直接簽準奉核可退保固金,如果你真的很不放心非在意文字敘述!!也可以開缺失給他改在一次會驗,流程就變很長!!時間規劃部份,可先於承商說30天滿後在撥付。

Re: 有關退還保固金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5月 18 (週日) 11:58 am
#2 由 chen9506
請問一下 若終止契約後 可否扣原廠商已施作工項之保固金(或是修繕金) 不能扣的話 原廠商施作的東西有問題 該從哪支應經費處理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