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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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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站長 » 2014 2月 04 (週二) 2: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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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要妥善運用一年四五千億的公共工程預算,不是一項簡單的事情。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以往收取工程回扣的事情已經減少。

但是工程採購常採用的「最低價決標」的方式,也讓政府及民間嚐到了產業無法進步的苦果。

construction.jpg


諸多廠商甚至利用最低價決標的方式,培養出一系列施工品質低劣的運作方式。

除有人才劣幣逐良幣的情況,亦讓相關科系的畢業生一窩蜂的公部門跑。

機關工程承辦人受限於承攬廠商低價搶標苦果,在品質把關、盡速完工的矛盾壓力下,惶恐度日。

為了扭轉公共工程的惡劣環境。特地找工程會的因應對策 ─ 異質採購最低標

介紹給板上諸多公務界的先進參考。

簡單來說: 「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後(排除不良廠商),在合格優良廠商內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把那些不良廠商直接排除在外,引導業界的經營心態改變。目前看起來是一條可行的發展方向。

▊緣起: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政府採購法,並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正式公告實施,採購法所規定之招標方式計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三種,其決標原則分「訂於底價之最低標決標」、「未訂底價在預算內之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複數決標」等四種,其中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旨在避免因廠商惡性削價競爭,降低採購標的之品質,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民國 90 年間函示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所稱異質之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工程品質,建議儘量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辦理最有利標產生之弊端:
自施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以來,因部分採購案之評審委員專業不足、法令幾經修改及部分採購人員對相關法令不夠熟悉,種種因素造成諸多弊端,如評選委員收受不當利益、官商勾結等種種弊案時有所聞,為導正此不良風氣,時任行政院長之蘇貞昌先生於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會中宣示,最有利標需有所變革,讓各機關能公平公正的找到最優良之廠商,採購應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工程會旋於 95 年 5 月 23 日頒訂「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頇知」,作為各機關辦理相關採購之依據。

▊異質採購之意涵: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所謂異質採購,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舉例來說,同樣一件工程,可能因為廠商的技術、經驗、品質等各項因素,而產生不同的預算金額,此即為採購案件的異質性。

▊何為異質採購最低標:
所謂異質採購最低標,係指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的一種採購方式,簡言之,異質採購最低標綜合最有利標決標與最低標決標之特性,可先行依機關需求評選出符合資格者,再由其中價格最低者得標,此為異質採購最低標與其他決標方式有所不同之處。

參考資料
■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 ... 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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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blue142857 » 2014 2月 08 (週六) 8:22 am

請問這個方法和三段開標的異同是?
覺得聽起來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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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14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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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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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johnson599 » 2014 2月 08 (週六) 11:23 am

異質最低價決標的立意良好,但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防不慎防。
1. 雖然可以在資格審查時排除劣質廠商,但無法排除借牌廠商。
2. 即使沒有借牌,但廠商得標後,未必使用優良班底進場施作,更甚者為了降低成本而找外面的低價工班進廠施作。
不過,還是比最低價決標好一些就是了。
johnson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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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b516 » 2014 2月 24 (週一) 2:44 pm

感謝站長的用心整理,這有可能是高考營管的熱門考題之一阿
b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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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aelf » 2014 2月 25 (週二) 2:06 pm

資格審查 !?

資格怎麼定???

定嚴了...等著異議申訴(採購法所有資格相關都定死了 規格又是照圖施作 異質是異質在哪?)

實務上 幾乎全部及格 全部比價 跟最低標有何不同

立意很好 ... 問題是 其他法條不鬆綁....

"技術、經驗、品質等各項因素,而產生不同的預算金額,此即為採購案件的異質性"
1.技術...再不允許提出替代工法前提下 照圖施工的土木工程 技術異質在哪??
2.經驗...這牽涉到廠商資格認定標準...
3.品質...三級品管已經訂死了

借問一下 推動的長官們有辦出案例(訂出資格及規格)參考範例嗎?

這個根本是非常不知基層承辦困難的政策...

資格->有子法限制了
機關定限縮資格相關的...那就等著異議申訴

規格->按圖施工...
a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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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jjq519 » 2014 2月 27 (週四) 5:14 pm

小弟曾上網下載一些異質最低標的工程標案
原則上是(1)開資格標
(2)評分
(3)合格者比價,不合格者淘汰
其評分標準大致是廠商實績、特殊得獎記錄、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構想、工安紀錄、主要設備及建材、簡報及答詢。
當然會來投標的廠商要有所準備,不然在評分階段可能被問倒打槍,太爛的廠商是可能被淘汰掉的,
不過也不排除說的一口好工程,做出來的有落差。
也會有這樣的情形,評分最高(假設平均90分)沒標到,但是被勉強及格(假設平均70分)廠商標走。
希望有實際操作過異質最低標的前輩可以提供經驗分享
另外,小弟異想天開,與其各機關辦評分,不如工程會每年針對重大工程廠商評分並發給證書,只有通過評分的廠商才能參與特殊或鉅額採購工程,這樣不必浪費各機關評分時間,同時透過單一機關公平公正嚴格的評分機制,確保殷實廠商才能參與投標,畢竟交由各機關評分,難免良莠不齊。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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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weiweimiao » 2014 2月 27 (週四) 5:54 pm

採用異質最低標其實也只是解決部分問題而已。把一些惡劣的營造廠商排除而已。

還是沒辦法正向的引導廠商良性發展。

請工程會評定重大工程廠商也是一條路,但是對於絕大部分的工程還是沒幫助。

最後問題還是社會信任問題,如果機關內的公務員,固定篩選10%的惡質廠商整年都打不及格,

應該就可以讓營造廠正向循環。但是一但機關內的公務員,又因為某些個案被媒體、社會輿論修理。

那異質最低標的精神就會名存實亡。
weiwei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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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A-DOG » 2014 3月 04 (週二) 6:51 pm

"請工程會評定重大工程廠商"

大概會落得跟金X獎一樣的下場,廠商只要花錢請會做的幾個人,做幾個案子,隔年回歸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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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重大工程採異質最低標發包方式以排除不良廠商 ─ 異質採購最低標簡介

文章由 aelf » 2014 3月 05 (週三) 8:47 am

jjq519 寫:小弟曾上網下載一些異質最低標的工程標案
原則上是(1)開資格標
(2)評分
(3)合格者比價,不合格者淘汰
其評分標準大致是廠商實績、特殊得獎記錄、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構想、工安紀錄、主要設備及建材、簡報及答詢。
當然會來投標的廠商要有所準備,不然在評分階段可能被問倒打槍,太爛的廠商是可能被淘汰掉的,
不過也不排除說的一口好工程,做出來的有落差。
也會有這樣的情形,評分最高(假設平均90分)沒標到,但是被勉強及格(假設平均70分)廠商標走。
希望有實際操作過異質最低標的前輩可以提供經驗分享
另外,小弟異想天開,與其各機關辦評分,不如工程會每年針對重大工程廠商評分並發給證書,只有通過評分的廠商才能參與特殊或鉅額採購工程,這樣不必浪費各機關評分時間,同時透過單一機關公平公正嚴格的評分機制,確保殷實廠商才能參與投標,畢竟交由各機關評分,難免良莠不齊。


評分標準大致是
廠商實績-->新成立的可以提異議
特殊得獎記錄-->這個"獎"有效力的不就工程會.營建署 那些公辦的?
...得獎方式 不就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營造廠哪麼大 誰保證得標後 來做的是該廠商"得獎團隊"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構想-->"構想"不等於成品 況且這工程會有既定範本格式...

工安紀錄-->勞委會.勞工檢查所 現階段不公布重大工安事故紀錄...
機關要審 萬一廠商作假 審查不實責任機關要付嗎?
PS.包括委託技術服務 除非您能取得相關資料...否則建議工安紀錄不要放到評選項目內
作假-->廠商有偽造文書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等責任
但是機關被咬"審查不實"會很OOOXXX

主要設備及建材-->完全是工程外行才想出的爛項目
台灣營造廠很多都是分包.協力廠商...(以塔式吊車來說 很少營造廠自有吧?)
只審投標或聯合承攬主要廠商的設備及建材有意義嗎?
真的要審 要連分包廠商一起審...問題是 現行有哪個契約敢規定分包商要經業主核定?
而且未得標前 哪有營造廠敢確認分包商要找哪家???
萬一現在誠諾了...到時人力ㄍㄚ不出來 不就違約?
簡報及答詢-->會說不等於會做 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另外
您後半段
工程會有做 叫做優良廠商名單 XD
法規也只敢開放 保證金減收 和作為限制性招標議價的參考廠商...
照您後半段作法 政府等著被公會抵制到自理不能...
(鋼價大漲時 就是營造公會出手 才生出"物調"臨時行政命令和之後納入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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