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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近期收到了『法務部調查局XX市調查處』來函,其內容重點如下..........
寄件單位:【法務部調查局XX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
待證事由:【政府採購法案查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因案需要,通知到場詢問】
(其他的~~發文字號、被通知人、應到日期及處所及聯絡人就不一一贅述了)
第 196-1 條
(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因為是第一次收到,所以懇求有經驗者分享經驗談..........
1、這有可能是假的嗎?
2、若是真的,那一定要出席嗎?(若可不出席,要事先告知嗎?)
3、若是真的,那適不適合先打電話給調查處承辦人詢問一下案情嗎?
4、關於證人的角色和詢問的含意是什麼?
例如~~(1)我是證人,那我的"權利"和"義務"各是什麼?
(2)我該說什麼、我不該說什麼或就我知道的內容據以呈述嗎?
(3)需要簽或不可簽什麼文件嗎?
(4)"具結前"應注意什麼事情?
5、調查處詢問我時,有什麼是他們不可提問的問題或我不需要回答的問題?
6、有什麼是需要注意或特別注意的事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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