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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公務經驗豐富的前輩
有關於工程契約-品質、施工計畫書送審,假設決標日7日內送機關審核及申報開工,一般程序應該是審核過品質及施工計畫書後才能核准申報開工吧?
那承攬廠商有在7日內送來,但內容經機關審核後,內容有誤需要修改,退回修改後再送回來,但時間已經超出7天了,機關可以因此罰款嗎??
問題大意即是7日內是有包含((機關審核並通過嗎??))或是廠商再7日內送審即可??
請各位賢拜指點迷津.......
((註:承攬廠商的品質+施工計畫書,必須先送監造審核,通過再送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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