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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工程契約-品質、施工計畫書送審

文章發表於 : 2014 6月 05 (週四) 4:54 pm
#0 由 s214117
想請問各位公務經驗豐富的前輩
有關於工程契約-品質、施工計畫書送審,假設決標日7日內送機關審核及申報開工,一般程序應該是審核過品質及施工計畫書後才能核准申報開工吧?
那承攬廠商有在7日內送來,但內容經機關審核後,內容有誤需要修改,退回修改後再送回來,但時間已經超出7天了,機關可以因此罰款嗎??
問題大意即是7日內是有包含((機關審核並通過嗎??))或是廠商再7日內送審即可??
請各位賢拜指點迷津.......
((註:承攬廠商的品質+施工計畫書,必須先送監造審核,通過再送機關審核。))

Re: 有關於公程契約-品質、施工計畫書送審

文章發表於 : 2014 6月 05 (週四) 5:17 pm
#1 由 justdoit
1.決標後七日內報開工?==>有訂約了嗎?
2.就算決標後馬上訂約,然後只要是"契約"規定七日內報開工廠商就應在這期限內報開工,問題是品質施工兩計畫書來的及作嗎?監造來的及審嗎?此時程甚不合理!!
3.能不能罰款應該去翻契約有無訂定?一切依契約為最高準則!!去翻翻!
4.申報開工後計畫書於機關未核定時應要求廠商不得進場施作.(開工是一回事能不能進去是一回事)
5.有關計畫書的部份主辦機關於公文上回監造及承造時,應以"核定"不應有核備或備查字眼.
以上

Re: 有關於公程契約-品質、施工計畫書送審

文章發表於 : 2014 6月 07 (週六) 8:57 am
#2 由 s2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