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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限制性招標廠商怎麼選

文章發表於 : 2014 8月 12 (週二) 9:25 am
#0 由 frank029
採用限制性招標應符合採購法22條或105條,工程會有針對限制性招標採用時機的解釋函請參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O九九OOOO四六九O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百零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楊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98年12月9日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楊委員仁福質詢事項辦理。

二、限制性招標為本法規定之合法招標方式之ㄧ,如能依法善用,對於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將有助益。茲就其適用情形、辦理方式及應用案例說明如下:

(一)適用情形: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可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辦理方式: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1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2項)」。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者,須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

(1)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

(2)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

3、限制性招標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可參考本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民間廠商/其他),惟不以上開資料庫所列廠商為限,機關亦得本於權責,邀請過去於該機關履約成果優良之廠商參加比價或議價。

(三)應用案例:

1、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均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2、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如莫拉克風災),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辦理之採購(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3、就未來可能發生之搶修工程,於平時先公告招標,訂一定期間內不確定數量之開口契約,並保留後續擴充一定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權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4、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楊委員仁福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