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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一件公路總局同意補助的縣道綠美化工程...
已發包準備施工..轄內工務段才告知圖必須先送審,且因為路肩寬度的關係..可能無法施作了
當初送總局的計畫就是有通過了才補助阿,現在又得送轄內工務段審一次
請問如果無法施作,整個工程變更地點可以嗎?
我是比較傾向整個工程取消不施作了...但也得包商同意才行
請問怎麼處理比較好?
還有勞安法第25條規定...是任何規模的工程都要嗎?還是有規定多少錢的工程才要?
麻煩各位前輩解答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