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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文件保存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18 (週五) 5:08 pm
#0 由 SCW
請問在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的相關文件書圖,法規上有沒有定義保存期限?在品質管理中,品質文件有提到保存到保固結束,對於其他內容,例如設計計算書、工作底稿、審查文件、監造報表、公文、...等,請問有無規範?謝謝指點。

Re: 公共工程文件保存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18 (週五) 9:30 pm
#1 由 紫煌

Re: 公共工程文件保存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3 (週三) 2:08 pm
#2 由 SCW
紫煌老師,謝謝!

所以這是由各機關自己來決定囉?機關決定的部分是適用在機關內部,還是也適用於設計監造單位?

Re: 公共工程文件保存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3 (週三) 9:40 pm
#3 由 paul0916636000
對於所提問題,小弟在此提供意見:
依據國發會所頒「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3章編訂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有訂定機關對文件保存的規定。
建議參考「表3-2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及其附表內之規定辦理。
例如:「公共造產案件」、「一般道路、港埠工程及機車、航船管理業務。」等均為10-15年;至於「工程災害案件」則為20-30年。
參考網址:http://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44&p=1657
以上說明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