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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專案管理(PCM)與委託施工監造之不同

文章發表於 : 2016 3月 22 (週二) 4: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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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西元1980年引入專案管理制度,並應用於台北世貿展覽大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西元1998年依政府採購法的第39條頒布「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作業要點」(已廢止)。

其後,因為「專案管理」屬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術服務」之一部,且因「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與「機關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重疊性,因此於西元2002年廢止「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同時將專案管理(PCM)之規定及計費方式併入「機關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新增規定主辦機關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施工監造」一併委託辦理。

因此,國內現行專案管理制度即分為「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得一併辦理」及「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辦理」兩種模式。因此,出現了專案管理(PCM)含「施工監造」的委託技術服務的發包方式。

機關如因缺乏工程專業知識或工程專業人力辦理工程採購,得採用政府採購法的委託工程專業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簡稱PCM)制度,依核定預算,委託PCM廠商提供技術服務。

PCM廠商依契約約定,協助機關辦理工程履約,身份如同主辦機關的代理人,故係以機關利益為前提,進行統籌管理、協調溝通及督導工程等事宜,使工程順利運作。同時,也受主辦機關檢驗。PCM廠商雖然與施工廠商並無直接契約關係,但是其身分等同機關採購人員,應遵守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比如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防止廠商綁標等。

機關委託「專案管理」不一定需要一併將「施工監造」委託與該「專案管理」廠商。也可以將委託「專案管理」與委託「施工監造」可以分別委由兩個不同的廠商辦理。

由於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後,機關的身分就變成起造人,且不直接進行專案管理。為此「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讓機關與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因此規定機關應依工程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確分權責。

以下是相關法令。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 含履約權責劃分表
附表一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附表二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附表一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附表二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附表三 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附表四 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