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5 (週一) 4:35 pm
#0 由 memtung
各位先進,
小弟經手案件有某工項是原契約數量2座,追加1座變成3座,以數量計算是多了50%,但是只多了1座。
現在廠商提出變更超過30%要求議價,是這樣嗎?
整個契約這類工項相當多,也有1個變更成2個(100%?),如果各個都要辦,怎麼辦得完。

Re: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5 (週一) 7:40 pm
#1 由 紫煌
memtung 寫:各位先進,
小弟經手案件有某工項是原契約數量2座,追加1座變成3座,以數量計算是多了50%,但是只多了1座。
現在廠商提出變更超過30%要求議價,是這樣嗎?
整個契約這類工項相當多,也有1個變更成2個(100%?),如果各個都要辦,怎麼辦得完。


和他議價,因為採購法規定「必須參考廠商報價」
但是實務上,機關的議價「必須低於原契約單價」
也就是說,假設市價是125元,契約是120元,變更追加的議價必須低於119元
-------------------------------------------------------------------------------------------------
不然你審計那關過不去,而且會被認為追加是「圖利」廠商
-------------------------------------------------------------------------------------------------
圖利罪,實務上有一種「間接圖利」,不需要對價關係就可以羅織入罪,不要聽那些政風亂講
法院的法官,不是每一個都很有正義感,多的是檢察官起訴,就直接判的

Re: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6 (週二) 11:18 am
#2 由 memtung
看來似乎是要辦理議價了,契約是以最低價標承攬,所以廠商是低於底價得標,如果要依低於原契約單價來議價,恐怕爭議會辦不完,哎。

Re: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7 (週三) 8:58 am
#3 由 xarxarxar
以個人的經驗,建議辦不完也只能朝低於契約單價議價的方向進行,然後一來一往甚至上法院(幸運的話可進行和解,但一樣要花很多時間)直到你離職由下一個承辦人接手為止。

畢竟追加數量超過30%,一定有「當初低估數量的事實或原因」可舉證,無論當時低估數量的人是不是你,現在最重要的善後就是要免責並保護好自己。至少,後續的接任者沒辦法把「圖利的合理懷疑」推給你這位前手。

memtung 寫:看來似乎是要辦理議價了,契約是以最低價標承攬,所以廠商是低於底價得標,如果要依低於原契約單價來議價,恐怕爭議會辦不完,哎。

Re: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7 (週三) 12:49 pm
#4 由 memtung
謝謝各方先進的見解,現在的方向應該該議價的就議價,數量問題讓細部設計顧問來解釋,議價不成就走爭議讓上面去裁定。

Re: 有關追加數量超過30%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6 7月 27 (週三) 1:11 pm
#5 由 xarxarxar
察您另一篇發言,又綜觀本文內容,直覺及經驗上判斷這可以朝烏龍案的方向發展。

當然,即便是烏龍案,誰接到該案,沒「處理」好就可能演變成前手烏龍後手疑似圖利的冤訟

所以恭喜您適當判斷:不去「解決」這案,僅「處理」它即可。也提醒您之後的退路要好好考慮一下,青春歲月值得耗在更好的單位

在此不得不感歎一下,土木公務員遇到這種鳥事的機會,還蠻高的。
土木專業此時此刻通常是幫不上忙的,
反而從「法律經濟學」的層次思考,比較符合個人全盤的利益。

好在我已經離開土木職系與經建職系很久了……

memtung 寫:謝謝各方先進的見解,現在的方向應該該議價的就議價,數量問題讓細部設計顧問來解釋,議價不成就走爭議讓上面去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