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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某縣工務單位,工程採購資歷不到一年,現在遇到一個問題
簡述如下:請各位工務先進指點迷津
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以未達公告金額(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建築師,發包後4.5%決標
Ps:因地方業務性質,我們都先墊付設計費先行設計,待中央補助款下來後,才發包工程
2.97年單位一級主管在地方預算分配的主管會議上跟首長多要了300萬,所以工程費變成1000萬,就請設計單位以1000萬設計,並上網公告
3.目前工程決標800萬
因此原設計監造費700*6.3% 44.1萬就在疏忽中變成1000*6.3% 63萬了
因工程預算增加所增加的設計費遠遠超過限制性招標的10萬了,現在工程也決標了只差還有契約用印
直到簽設計服務費第一期款時主管才想到,會在這兒提出來請大家給我方向,主要也是因為這兒的長官算是滿正派的,會這麼作主要也是因為地方首長交辦,工程進度的壓力,會多要這三百萬也是因為原先的700萬在工區範圍內施作顯有不足,不過以上都是情理的考量,於法上已經有問題了
有解套的措施嗎?如果從頭那發包的工程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