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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問題求救!!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8 (週一) 4:12 pm
#0 由 kevinrbr
小弟在某縣工務單位,工程採購資歷不到一年,現在遇到一個問題
簡述如下:請各位工務先進指點迷津

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以未達公告金額(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建築師,發包後4.5%決標
Ps:因地方業務性質,我們都先墊付設計費先行設計,待中央補助款下來後,才發包工程
2.97年單位一級主管在地方預算分配的主管會議上跟首長多要了300萬,所以工程費變成1000萬,就請設計單位以1000萬設計,並上網公告
3.目前工程決標800萬

因此原設計監造費700*6.3% 44.1萬就在疏忽中變成1000*6.3% 63萬了
因工程預算增加所增加的設計費遠遠超過限制性招標的10萬了,現在工程也決標了只差還有契約用印


直到簽設計服務費第一期款時主管才想到,會在這兒提出來請大家給我方向,主要也是因為這兒的長官算是滿正派的,會這麼作主要也是因為地方首長交辦,工程進度的壓力,會多要這三百萬也是因為原先的700萬在工區範圍內施作顯有不足,不過以上都是情理的考量,於法上已經有問題了
有解套的措施嗎?如果從頭那發包的工程怎辦?

Re: 採購問題求救!!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8 (週一) 5:51 pm
#1 由 左岳
kevinrbr 寫:小弟在某縣工務單位,工程採購資歷不到一年,現在遇到一個問題
簡述如下:請各位工務先進指點迷津

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以未達公告金額(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建築師,發包後4.5%決標
Ps:因地方業務性質,我們都先墊付設計費先行設計,待中央補助款下來後,才發包工程
2.97年單位一級主管在地方預算分配的主管會議上跟首長多要了300萬,所以工程費變成1000萬,就請設計單位以1000萬設計,並上網公告
3.目前工程決標800萬

因此原設計監造費700*6.3% 44.1萬就在疏忽中變成1000*6.3% 63萬了
因工程預算增加所增加的設計費遠遠超過限制性招標的10萬了,現在工程也決標了只差還有契約用印


直到簽設計服務費第一期款時主管才想到,會在這兒提出來請大家給我方向,主要也是因為這兒的長官算是滿正派的,會這麼作主要也是因為地方首長交辦,工程進度的壓力,會多要這三百萬也是因為原先的700萬在工區範圍內施作顯有不足,不過以上都是情理的考量,於法上已經有問題了
有解套的措施嗎?如果從頭那發包的工程怎辦?


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所以你的勞務契約第一頁一定有寫總工程預算為700萬元,故服務費4.5%只能算到工程費700萬元,工程費增加300萬的部分設計費要依採購法22條第四項[因相容性需求需向原廠商採購]條文簽限制性招標重新議服務費比例。
2.工程不用重新發包,你可以繼續辦契約用印。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8 (週一) 7:44 pm
#2 由 kevinrbr
感謝左岳大大 給小弟一個方向 感激不盡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9 (週二) 8:27 am
#3 由 skhtw
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以未達公告金額(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建築師,發包後4.5%決標
Ps:因地方業務性質,我們都先墊付設計費先行設計,待中央補助款下來後,才發包工程
2.97年單位一級主管在地方預算分配的主管會議上跟首長多要了300萬,所以工程費變成1000萬,就請設計單位以1000萬設計,並上網公告
3.目前工程決標800萬

因此原設計監造費700*6.3% 44.1萬就在疏忽中變成1000*6.3% 63萬了
因工程預算增加所增加的設計費遠遠超過限制性招標的10萬了,現在工程也決標了只差還有契約用印

據題目表示:決標800萬。
設計服務費計算800*6.3%=50.4萬。與原發包700萬得設計費44.1萬元
50.4-44.1=6.3萬,未超過10萬元,可逕洽廠商採購,不知有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9 (週二) 1:35 pm
#4 由 kevinrbr
skhtw 寫:1.96年設計勞務契約採購,原簽工程費700萬,設計服務費6.3%,以未達公告金額(準用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建築師,發包後4.5%決標
Ps:因地方業務性質,我們都先墊付設計費先行設計,待中央補助款下來後,才發包工程
2.97年單位一級主管在地方預算分配的主管會議上跟首長多要了300萬,所以工程費變成1000萬,就請設計單位以1000萬設計,並上網公告
3.目前工程決標800萬

因此原設計監造費700*6.3% 44.1萬就在疏忽中變成1000*6.3% 63萬了
因工程預算增加所增加的設計費遠遠超過限制性招標的10萬了,現在工程也決標了只差還有契約用印

據題目表示:決標800萬。
設計服務費計算800*6.3%=50.4萬。與原發包700萬得設計費44.1萬元
50.4-44.1=6.3萬,未超過10萬元,可逕洽廠商採購,不知有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sorry 沒有用實際發生的金額提問 上面的金額是舉例的 事實上已超過十萬了
而且如果回歸到最原始的程序
多這三百萬的工程費 如果沒有經過公告招摽的程序 也不知道是不是會超過十萬元
例如:假設後來追加的三百萬公開招標 只要設計服務費>3.3%就超過十萬了 假設決標2%設計費 等於採購金額6萬 並不表示就可以直接限制性招標 因為這樣好像倒果為因了
上面原先的意思 也是想用這樣解套

另有一事先再請教左岳大大
今天我把22條第4項跟長官提過了 但長官 說 這是 工程的
請問勞務也可以延用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19 (週二) 5:53 pm
#5 由 左岳
22條第4項工程及勞務皆適用(我已經簽過兩個勞務因相容性需向原廠商採購案)
22條第6項僅適用工程
22條第9項僅適用勞務

如果你長官還有疑問請他去問採購中心或工程會。

採購好好玩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0 (週三) 1:08 pm
#6 由 tscc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一般係用於設備之類例如電梯.機電設備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其維修或零件更換須洽原廠商(含分包廠商)採購,至於旨揭問題,如逕用本款辦理似不恰當,宜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規定辦理契約變更,適用規定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Re: 採購好好玩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0 (週三) 2:22 pm
#7 由 kevinrbr
tscc 寫: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一般係用於設備之類例如電梯.機電設備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其維修或零件更換須洽原廠商(含分包廠商)採購,至於旨揭問題,如逕用本款辦理似不恰當,宜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規定辦理契約變更,適用規定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目前本案因後續工程費追加300萬所需之設計服務費擬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簽報長官核淮辦理限制性招標逕洽原廠商議價
工程俟奉核可後再另函通知開工

不知是否有不妥之處 感謝各位版大的賜教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0 (週三) 2:42 pm
#8 由 tscc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辦理尚無不可,惟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至於是否奉核後再另函通知開工,尚屬機關權責,建議可一併簽給首長批核

Re: 採購好好玩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20 (週三) 11:04 pm
#9 由 左岳
tscc 寫: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一般係用於設備之類例如電梯.機電設備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其維修或零件更換須洽原廠商(含分包廠商)採購,至於旨揭問題,如逕用本款辦理似不恰當,宜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規定辦理契約變更,適用規定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1.[一般係用於設備之類例如電梯.機電設備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其維修或零件更換須洽原廠商].......請問你的相容性或互通性認定依據為何??如果沒有,就不要誤導人吧?
2.[宜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契約金額不用採購法22條???這位仁兄你的採購法要不要考慮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