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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決標才發現數量漏算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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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工程已決標才發現數量漏算

文章由 disonsu » 2008 11月 04 (週二)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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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說小弟承辦的某件工程..工程已經決標了...
廠商施作到一半發現..預算書混凝土數量漏算了..
也就是說在當初設計時(非故意的)...
在預算書的工程數量表上的混凝土這一項漏寫了"x2"(但是設計圖還是正確的)..
導致混凝土數量少了約90m3..金額少了約23萬...
理論上承包商要來標之前應該自己要先算過合不合理...
現在如果說不想讓承包商了錢吸收這一筆費用..
有沒有辦法可以辦理變更追加?會不會涉及到採購法的問題?
另外一個問題是...假設可以辦變更追加..
若當初沒得標的廠商可否提出異議?
他可否主張說因為他是依據實際施作的數量去議價的?
因為本案件是自辦設計監造的...
在主辦單位這邊要怎麼去回答廠商提出的這個問題?


問題很長...感謝各位先進的指點...
dison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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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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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青 » 2008 11月 05 (週三) 12:16 am

一定不能追加
數量計算僅供參
依圖說為準
隨便你說反正就是不給
叫他去提爭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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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
註冊時間: 2008 7月 10 (週四) 5: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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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紫煌 » 2008 11月 05 (週三) 12:21 am

青 寫:一定不能追加
數量計算僅供參
依圖說為準
隨便你說反正就是不給
叫他去提爭議


不是不能追加,而是不要「主動追加」....
請廠商發公文提出,不過第一次請拒絕...
然後接下來把該跑的程序跑完,再去調解,調解雙方合意看要追加多少再來說...
你就依調解的結果來辦理追加...總之要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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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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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44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0 (週五) 10: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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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已決標才發現數量漏算

文章由 站長 » 2008 11月 05 (週三) 12:25 am

disonsu 寫:想請問各位先進...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說小弟承辦的某件工程..工程已經決標了...
廠商施作到一半發現..預算書混凝土數量漏算了..
也就是說在當初設計時(非故意的)...
在預算書的工程數量表上的混凝土這一項漏寫了"x2"(但是設計圖還是正確的)..
導致混凝土數量少了約90m3..金額少了約23萬...
理論上承包商要來標之前應該自己要先算過合不合理...
現在如果說不想讓承包商了錢吸收這一筆費用..
有沒有辦法可以辦理變更追加?會不會涉及到採購法的問題?
另外一個問題是...假設可以辦變更追加..
若當初沒得標的廠商可否提出異議?
他可否主張說因為他是依據實際施作的數量去議價的?
因為本案件是自辦設計監造的...
在主辦單位這邊要怎麼去回答廠商提出的這個問題?
問題很長...感謝各位先進的指點...


招標時如果發現這個問題,廠商可以依GPL第75條提起異議或申訴,且GPL 施行細則第105條「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因此如果機關於決標收到異議或申訴後,機關可以「程序不符,實體不論」來回答廠商。

但是GPL 施行細則第105之一條又規定「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如果走維持原決標決定的方式走,則可以依契約採購要項32點辦理。
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且依契約採購要項33點規定,還是以實際數量為主。
三十三、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簽辦時,實作數量結算,可以依 工程會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二八三六號函 辦理,(GPL §22-I-16)。
(有關上述引用契約採購要項部分,要去找工程契約相對應的條文來引用,不能直接把非契約的東西拿來簽辦,要簽辦應該還是要走一下履約爭議調解,或者是找相關單位(政風主計)開個會,共同決議一下(當然這有點難))
各位長官,有錯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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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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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已決標才發現數量漏算

文章由 lrdf » 2008 11月 07 (週五) 8:19 pm

要看契約如何規定,如果契約沒有定實作數量比契約數量多時,就增加的部分一定比例以上可重新議定時;那就回歸到承攬契約的性質,如果是總價承攬,那通常公共工程招標時標單的數量是僅供參考的,那給廠此部分價金時,你可能就準備去看檢查官,是否划得來?
disonsu 寫:想請問各位先進...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說小弟承辦的某件工程..工程已經決標了...
廠商施作到一半發現..預算書混凝土數量漏算了..
也就是說在當初設計時(非故意的)...
在預算書的工程數量表上的混凝土這一項漏寫了"x2"(但是設計圖還是正確的)..
導致混凝土數量少了約90m3..金額少了約23萬...
理論上承包商要來標之前應該自己要先算過合不合理...
現在如果說不想讓承包商了錢吸收這一筆費用..
有沒有辦法可以辦理變更追加?會不會涉及到採購法的問題?
另外一個問題是...假設可以辦變更追加..
若當初沒得標的廠商可否提出異議?
他可否主張說因為他是依據實際施作的數量去議價的?
因為本案件是自辦設計監造的...
在主辦單位這邊要怎麼去回答廠商提出的這個問題?


問題很長...感謝各位先進的指點...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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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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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g091545 » 2008 11月 26 (週三) 10:40 pm

二樓的~如果我是廠商的話~工程絕算後~你就要去喝咖啡了~
你已犯了一個很明顯的錯誤~就是圖利設計公司~而且違反了採購法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因為你包必了~設計公司而傷害了得標廠商~
明知顧問公司數量算錯~沒有去修正~唉~反而拒絕廠商陳請~如果你明文拒絕那你的要小心~哈
其實有錯~如上樓說的~變更設計修正就好了~不然契約裡怎會有變更設計的條款~
在簽變更時~就明白的表示因為設計疏忽致數量有誤就好了~另外追加之設計監造費不計予設計公司~
我以上述方式辦理~工程結束後~審計室來查~也是說沒有問題~所以可以放心~

如果我是廠商~我在施工時提出該問題~業主如果不同意~我可
以該數量不施作~因為你的數量本來就沒有給~其設計圖說及契約數量不合時~業主應請顧問公司解釋~
還有大大~其實你也不用太怕~因為會去調查站的~都是因為廠商或民眾覺得很不公平或有收錢~才會去檢舉的~你只要公正~就不會有人無聊去玩你~不然你以為調查站每天很無聊去看每個案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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