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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數量計算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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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契約變更數量計算

文章由 qqmonkey » 2008 11月 06 (週四) 4: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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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教各位一個老問題,
關於契約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
業主表明只對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追加減,
就是某數量若減帳,數量減少12%,業主只扣2%,
加帳部份亦是,這樣那10%不去做加減帳似乎不合理,
若減帳部分似乎有圖利廠商之嫌,加帳部分對廠商不利,
請問該依據什麼來計算,
因業主認定合約之「...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變更增減...」,
就是所謂的2%做增加減,
本事務所認定是12%部分,皆要變更。
補充一點:目前是針對契約變更階段的程序,謝謝
qqmo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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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 11月 06 (週四) 4: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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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契約變更數量計算

文章由 站長 » 2008 11月 06 (週四) 7:25 pm

qqmonkey 寫:請教各位一個老問題,
關於契約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
業主表明只對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追加減,
就是某數量若減帳,數量減少12%,業主只扣2%,
加帳部份亦是,這樣那10%不去做加減帳似乎不合理,
若減帳部分似乎有圖利廠商之嫌,加帳部分對廠商不利,
請問該依據什麼來計算,
因業主認定合約之「...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變更增減...」,
就是所謂的2%做增加減,
本事務所認定是12%部分,皆要變更。
補充一點:目前是針對契約變更階段的程序,謝謝


契約採購要項
三十二、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適用條件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

辦法
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因為用字都是"得",所以由甲方認定。

至於對廠商不公平之說,因為公開招標皆有合理的等標期,廠商應依圖面來核算數量與估價後投標,如發現問題,可以循程序提出異議與申訴。(因此廠商也是有部份責任)
頭像
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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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59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4 (週六) 7: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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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丹 » 2008 11月 07 (週五) 9:21 am

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兩種狀況

一.若做的東西根本與原契約圖說相符

何須經由契約變更調整數量

契約若有10%增減條文

直接結算處理 無須變更契約

若有超量部分依契約可能有設計監造單位數量計算錯誤的罰則

二.另外新作或變更圖面調整設計

若變更責任不在承商 在業主或設計單位

屬承商投標時無法預料

我認為理應依變更數量完整調整數量

不應受10%之限

依該加減數量如實變更
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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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
註冊時間: 2008 8月 07 (週四) 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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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08 11月 07 (週五) 10:27 pm

覺得這一點要先看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的差距及契約變更的規定。
而且如果是因圖說問有數量不一致情形,那如果圖面已有,而且屬總價承攬契約,且契約中沒有規定得予變更情形者,一般是無法給付的。
但如果契約有規定給付的變更情形,那還要雙方核實認定,就一定調整門檻以上的部分,以實作數量超出部分辦理結算。
如果是業主及設計單位之故新增者,那就是屬要議價加作的程序了。
小丹 寫:二.另外新作或變更圖面調整設計
若變更責任不在承商 在業主或設計單位
屬承商投標時無法預料
我認為理應依變更數量完整調整數量
不應受10%之限
依該加減數量如實變更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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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 1月 09 (週三) 9: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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