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國家法令討論區 ‹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14 am

有無先進剛好今年所發包的契約有寫工程物調的內容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發表回覆
4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無先進剛好今年所發包的契約有寫工程物調的內容

文章由 wharuka » 2008 12月 18 (週四) 10:03 a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如題
本市於今年開始在工程契約內都加入了工程物調款的內容
結果,有廠商提說,這樣子按照工程會的這個公式去調整,他會虧損很多錢

因為他是在今年7月份得標,而契約用的公式是以開標當月總指數當分母,估驗日當月總指數當分子
剛好7月的總指數是最高的(和12月比的),他覺得如果照這樣子估驗下去,他要跳樓了

這樣的話,他會向工程會提出爭議,看要如何處理

請問各位先進有沒有類似問題,如果有的話,是怎麼處理的?
我科長和技正都是說先函文給工程會,看工程會的回覆再做處理
假如,工程會真的認為要以爭議處理的話,這樣我的工程會被迫停工嗎?(預計98年12月完工)
像一般爭議的時程大約會多久?

煩指請教,感謝
wharuka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79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5 (週日) 9:36 pm
回頂端

Re: 有無先進剛好今年所發包的契約有寫工程物調的內容

文章由 golden » 2008 12月 18 (週四) 1:04 pm

wharuka 寫:如題
本市於今年開始在工程契約內都加入了工程物調款的內容
結果,有廠商提說,這樣子按照工程會的這個公式去調整,他會虧損很多錢

因為他是在今年7月份得標,而契約用的公式是以開標當月總指數當分母,估驗日當月總指數當分子
剛好7月的總指數是最高的(和12月比的),他覺得如果照這樣子估驗下去,他要跳樓了

這樣的話,他會向工程會提出爭議,看要如何處理

請問各位先進有沒有類似問題,如果有的話,是怎麼處理的?
我科長和技正都是說先函文給工程會,看工程會的回覆再做處理
假如,工程會真的認為要以爭議處理的話,這樣我的工程會被迫停工嗎?(預計98年12月完工)
像一般爭議的時程大約會多久?

煩指請教,感謝


==========================

1、理論上看契約怎麼訂,就是怎麼走,如果貴單位的契約7月份的是訂0%就要調了,總指數跟12月一比的話,大約跌了11%,不過這也是大環境的問題,難道廠商調貨沒比較便宜嗎?

2、但您不能全部用12月去計算,應該要「按月算」,就算「沒按月估驗」,也要把每個月的實際施作數量算

出,對甲乙方都比較公平,這就是物調款實施後,按月估驗的必要性所在。

3、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條款訂定原則,請看清楚~(第四項提到折減率按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但他有前提,因為他已經預設成按月估驗了。因為(第三項明確規定: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
算物價調整款),所以言而總之就是按月調整。

4、另外機關訂契約時,就要先評估是不是要採用中分類,或是特定個別項目調整的必要性,不要僅為了計算方便,全部用總指數。
以上見解參考~
golden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50
註冊時間: 2008 7月 17 (週四) 11:31 pm
回頂端

Re: 有無先進剛好今年所發包的契約有寫工程物調的內容

文章由 narita » 2008 12月 18 (週四) 1:19 pm

廠商講的話聽聽就好
可信度不高
現在物價降了對他來說成本降低
當時招標時的價錢本來就比較高應該扣回來
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問題可以上工程會網站/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中有下列資訊可以看一下
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97/11/24修正)
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 問 與 答(97/12/2修正)
一般物調以2.5%為起算的基準,不過上述幾個原則中有些特殊條件可以改成10%
可以參考一下看是否有符合的可以採用若都沒有的話再行文給工程會
在來是契約內條文的訂定可由工程會制式範本中修改再加入上述相關原則說明
走爭議的話對廠商不見得會有好處
可能他只是丟個風向球出來測試你們機關的反應吧
一般認為公務員都怕事且對訴訟或爭議比較排斥
只要你們站的住腳沒有凹廠商其實不用怕
走爭議搞不好會更慢領到工程款
narita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129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5 (週日) 9:04 pm
來自: 台北市
回頂端

文章由 小小火狐狸 » 2008 12月 18 (週四) 11:26 pm

雄哥見解果然精闢
佩服
被操過的人果然不同
小小火狐狸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111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4 (週二) 8:28 am
回頂端


發表回覆
4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到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