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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60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