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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函釋 - 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9 (週一) 12:08 pm
#0 由 sandaniel.tw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60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 (先生或小姐)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本會前以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年12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二、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9 (週一) 12:10 pm
#1 由 sandaniel.tw
各位大大,簽工程變更設計時,就要注意這個函釋囉。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9 (週一) 2:10 pm
#2 由 小技士
我們政風室要求我們說明辦理變更設計時
要把.....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說明的清清楚楚才能辦理...
不然該新增工項超過10萬元部分就要重新辦理發包....

文章發表於 : 2009 1月 19 (週一) 5:35 pm
#3 由 ewb2
小技士 寫:我們政風室要求我們說明辦理變更設計時
要把.....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說明的清清楚楚才能辦理...
不然該新增工項超過10萬元部分就要重新辦理發包....


真的這麼機車嗎?
不太懂說明的清清楚楚是什麼意思,
我認為引用這個條文,條文的內容就已經把…「」…裡的字說的清清楚楚了,
一般情況下,主計、政風、或者採購單位應該會請需求單位本權責認定吧!
如果真的這樣還簽反對意見,
或許可以考慮一下,是不是真的不適用這個法條,另外發包的可能性如何。
因為只要另外發包走得通,那…「」…的認定就有保留的空間。

我以前一個人辦很多工程,沒時間事先好好check設計內容時,都是在簽發包時,先給他保留後續擴充的權利,真的碰到問題時再用22條第7款來解,爭議好像會比較少一些。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3 (週一) 10:23 am
#4 由 colby0820
我還是不太懂所謂的"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者"是什麼意思
舉例一工程原契約金額是 200萬
變更設計後: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增加75萬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減少40萬
新增項目增加30萬
變更後契約金額合計為200+75-40+30=265萬
那這樣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細則第22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佔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的限制性招標規定嗎?
懇請先進賜教 (跪拜禮new)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3 (週一) 5:04 pm
#5 由 jjq519
ewb2 寫:
小技士 寫:我們政風室要求我們說明辦理變更設計時
要把.....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說明的清清楚楚才能辦理...
不然該新增工項超過10萬元部分就要重新辦理發包....


真的這麼機車嗎?
不太懂說明的清清楚楚是什麼意思,
我認為引用這個條文,條文的內容就已經把…「」…裡的字說的清清楚楚了,
一般情況下,主計、政風、或者採購單位應該會請需求單位本權責認定吧!
如果真的這樣還簽反對意見,
或許可以考慮一下,是不是真的不適用這個法條,另外發包的可能性如何。
因為只要另外發包走得通,那…「」…的認定就有保留的空間。

我以前一個人辦很多工程,沒時間事先好好check設計內容時,都是在簽發包時,先給他保留後續擴充的權利,真的碰到問題時再用22條第7款來解,爭議好像會比較少一些。


這一條還真的是萬用條款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3 (週一) 5:10 pm
#6 由 jjq519
colby0820 寫:我還是不太懂所謂的"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者"是什麼意思
舉例一工程原契約金額是 200萬
變更設計後: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增加75萬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減少40萬
新增項目增加30萬
變更後契約金額合計為200+75-40+30=265萬
那這樣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細則第22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佔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的限制性招標規定嗎?
懇請先進賜教 (跪拜禮new)


不符合
75+30=105>原契約金額1/2
希望你只是舉例
不然這工程會被審計查翻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3 (週一) 8:23 pm
#7 由 colby0820
jjq519 寫:
colby0820 寫:我還是不太懂所謂的"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者"是什麼意思
舉例一工程原契約金額是 200萬
變更設計後: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增加75萬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減少40萬
新增項目增加30萬
變更後契約金額合計為200+75-40+30=265萬
那這樣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細則第22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佔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的限制性招標規定嗎?
懇請先進賜教 (跪拜禮new)


不符合
75+30=105>原契約金額1/2
希望你只是舉例
不然這工程會被審計查翻了


呵 我只是舉例啦 數字是我設計過的 實際上是符合的
本來是以為連減帳部分的絕對值也要累計進去那就太嚴格了
謝謝大大摟~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3 (週一) 11:18 pm
#8 由 adcvgredv
colby0820 寫:
jjq519 寫:
colby0820 寫:我還是不太懂所謂的"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者"是什麼意思
舉例一工程原契約金額是 200萬
變更設計後: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增加75萬
原契約項目工程費減少40萬
新增項目增加30萬
變更後契約金額合計為200+75-40+30=265萬
那這樣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細則第22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佔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的限制性招標規定嗎?
懇請先進賜教 (跪拜禮new)


不符合
75+30=105>原契約金額1/2
希望你只是舉例
不然這工程會被審計查翻了


呵 我只是舉例啦 數字是我設計過的 實際上是符合的
本來是以為連減帳部分的絕對值也要累計進去那就太嚴格了
謝謝大大摟~


減帳絕對值真的不用加進去嗎?

(石化)

文章發表於 : 2010 5月 05 (週三) 6:18 pm
#9 由 e802kimo
我寄得不管是增或減,好像是其絕對值加總喔
所以應該是75+40+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