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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約個別項目增加之數量達契約原數量30%以上?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04 (週三) 3:52 pm
#0 由 lindamper
請問前輩:
小弟因為單工項變更設計數量超過30%
而契約當初訂定"超出30%之部分,得檢討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訂定合理單價..."
可是超過數量的部份,還是原契約單價的工項,又定訂新單價不是有疑議?
還是版上有前輩操作過類似的條文,可否指點一下...
感恩

如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04 (週三) 4:34 pm
#1 由 Erik
這算是增加舊項目舊單價,我都以實做數量辦理,

除非物價在期間有明顯波動吧。

我這邊還遇到實做數量比原設計數量爆增7倍之多,

審計處來狂釘,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