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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一個剛接觸土木工程的新人
我們公司最近承攬一件公所的工程
該工程於3月15號驗收~
驗收結果有缺失~~業主方面有發文通知我們於3月24日前限期改善
我們公司依驗收記錄改善缺失後~~3月23發文說已改善完成要求複驗(正本給監造....副本給業主)
監造單位一直拖到4月10號才來工地確認缺失改善完成~~並發文給業主要求複驗
業主方面說~~改善完成日以監造單位確認那天為準~~也就是要罰我們公司16天的逾期違約金
問題來了~~這樣對我們公司很不公平阿~~應該是監造單位拖延所導致的阿
業主說他頂多只能以監造單位拖延工程進度為由罰監造懲罰性違約金
雖然不是我們公司的錯~~業主就算罰監造~我們也一樣被罰~~業主也不可能把罰監造的錢給我們吧
請問各位工程先進~~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先在此感謝各位前輩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