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國家法令討論區 ‹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23 am

請問有關工程缺失限期改善逾期的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發表回覆
1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請問有關工程缺失限期改善逾期的問題

文章由 swdcbh » 2009 4月 15 (週三) 7:29 p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小弟是一個剛接觸土木工程的新人
我們公司最近承攬一件公所的工程
該工程於3月15號驗收~
驗收結果有缺失~~業主方面有發文通知我們於3月24日前限期改善
我們公司依驗收記錄改善缺失後~~3月23發文說已改善完成要求複驗(正本給監造....副本給業主)

監造單位一直拖到4月10號才來工地確認缺失改善完成~~並發文給業主要求複驗
業主方面說~~改善完成日以監造單位確認那天為準~~也就是要罰我們公司16天的逾期違約金

問題來了~~這樣對我們公司很不公平阿~~應該是監造單位拖延所導致的阿

業主說他頂多只能以監造單位拖延工程進度為由罰監造懲罰性違約金
雖然不是我們公司的錯~~業主就算罰監造~我們也一樣被罰~~業主也不可能把罰監造的錢給我們吧

請問各位工程先進~~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先在此感謝各位前輩的回答~~~
swdcbh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16
註冊時間: 2007 9月 24 (週一) 11:55 pm
回頂端

文章由 murray » 2009 4月 15 (週三) 9:08 pm

小弟覺得錯不在你們公司,可是在外面工作,其實沒有對錯可言,對大家都好的做法就是處罰監造逾期違約金,這樣的罰金最少,然後你們公司買單。能標公所監造標的顧問公司,一般來說關係都很好,沒必要得罪他們,反正公司有獲利或是少虧就行了。

而且應該不是16天逾期吧,監造那邊好像也有7天處理時程,可以扣掉,假設逾期一日罰千分之一,罰監造的話,大概才幾仟元而已,喬一下看看吧。
murray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57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7 (週五) 12:33 pm
回頂端

文章由 swdcbh » 2009 4月 15 (週三) 9:32 pm

murray 寫:小弟覺得錯不在你們公司,可是在外面工作,其實沒有對錯可言,對大家都好的做法就是處罰監造逾期違約金,這樣的罰金最少,然後你們公司買單。能標公所監造標的顧問公司,一般來說關係都很好,沒必要得罪他們,反正公司有獲利或是少虧就行了。

而且應該不是16天逾期吧,監造那邊好像也有7天處理時程,可以扣掉,假設逾期一日罰千分之一,罰監造的話,大概才幾仟元而已,喬一下看看吧。


請問您說的只處罰監造逾期違約金的做法要如何做
據我所知~~監造已經將報複驗的文送進公所
文上就是寫"經本公司4月10日派員確認改善完成"~~文已經不可能抽回來改了~~且業主的認定就是超過他限期改善的時間都算逾期~~這是16天應該沒錯吧

業主現在的做法是我們公司和監造2邊都要罰款~~

請有經驗的業主或前輩教教我們是否有解套的方法~~感激不盡~~~
swdcbh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16
註冊時間: 2007 9月 24 (週一) 11:55 pm
回頂端

文章由 murray » 2009 4月 15 (週三) 10:08 pm

你們公司已經在業主限定的期限內改善完成,而且也正式發函副本知會業主,所以不存在逾期的問題。

而監造那邊在你們正本知會他們請他們進行複驗改善成果的確認,理應給予合理的作業期程,假設是七日的話,那監造的逾期時間應該是16-7=9天

所以我才說你們公司沒有錯,逾期的是監造單位,說實話,這個問題如果在我這個單位大概是不會處罰的,畢竟工程也算如期如質完成了,而且也可以推說是公文往返造成的日期延誤,如果在幾佰或是幾仟元的罰金做文章的話,事情可能會多到做不完。

如果可以的話,跟公所的承辦溝通一下,個人覺得那個承辦好像有點不清楚相關的流程。
murray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57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7 (週五) 12:33 pm
回頂端

文章由 terzaghilin » 2009 4月 15 (週三) 10:53 pm

個人淺見:
當工程已進入驗收階段,監造單位僅為協驗單位,並無權判定缺失是否改善完成,但可提出建議
因缺失為主驗官開出,應由主驗官至現場複驗缺失是否改善完成
在主驗官未確認貴公司未完全改善缺失時,並無法指稱貴公司逾期改善
公所之行為只是純粹拉監造出來當墊背,讓其確認缺失是否改善完成,實不合理
terzaghilin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6
註冊時間: 2008 8月 28 (週四) 12:52 pm
回頂端

文章由 swdswd » 2009 4月 15 (週三) 11:00 pm

murray 寫:你們公司已經在業主限定的期限內改善完成,而且也正式發函副本知會業主,所以不存在逾期的問題。

而監造那邊在你們正本知會他們請他們進行複驗改善成果的確認,理應給予合理的作業期程,假設是七日的話,那監造的逾期時間應該是16-7=9天

所以我才說你們公司沒有錯,逾期的是監造單位,說實話,這個問題如果在我這個單位大概是不會處罰的,畢竟工程也算如期如質完成了,而且也可以推說是公文往返造成的日期延誤,如果在幾佰或是幾仟元的罰金做文章的話,事情可能會多到做不完。

如果可以的話,跟公所的承辦溝通一下,個人覺得那個承辦好像有點不清楚相關的流程。


小弟大概懂您的意思了
可是那位承辦先生的觀點就是雖然收到我們公司的文上說3月23改善完成~~但是他認為監造那天又沒去看
要誰幫你背書說確實是那天完成呢??監造又不肯背書~~只肯寫實際的日期~~似乎承辦人員的觀點也沒錯
推說公文流程往返造成的延遲似乎也行不通~~因為監造單位已經白紙黑字寫4月10號才確認完成了~~
只能乖乖被罰款嗎??
swdswd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99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24 (週一) 10:52 pm
回頂端

文章由 murray » 2009 4月 15 (週三) 11:20 pm

這是工程契約範本的驗收條文(可參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二條)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需檢附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圖。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說實話,確實是業主要會同監造單位於廠商申報竣工日起七日內確認是否竣工(改善完成),可是實務操作上,大部份的承辦都會拖監造下水,真的要追究逾期責任的話,承辦也脫不了關係,所以我才說該名承辦不是很清楚相關的流程。
最後由 murray 於 2009 4月 15 (週三) 11:3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murray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157
註冊時間: 2008 3月 07 (週五) 12:33 pm
回頂端

文章由 hardy0531 » 2009 4月 15 (週三) 11:26 pm

swdswd 寫:
murray 寫:你們公司已經在業主限定的期限內改善完成,而且也正式發函副本知會業主,所以不存在逾期的問題。

而監造那邊在你們正本知會他們請他們進行複驗改善成果的確認,理應給予合理的作業期程,假設是七日的話,那監造的逾期時間應該是16-7=9天

所以我才說你們公司沒有錯,逾期的是監造單位,說實話,這個問題如果在我這個單位大概是不會處罰的,畢竟工程也算如期如質完成了,而且也可以推說是公文往返造成的日期延誤,如果在幾佰或是幾仟元的罰金做文章的話,事情可能會多到做不完。

如果可以的話,跟公所的承辦溝通一下,個人覺得那個承辦好像有點不清楚相關的流程。


小弟大概懂您的意思了
可是那位承辦先生的觀點就是雖然收到我們公司的文上說3月23改善完成~~但是他認為監造那天又沒去看
要誰幫你背書說確實是那天完成呢??監造又不肯背書~~只肯寫實際的日期~~似乎承辦人員的觀點也沒錯
推說公文流程往返造成的延遲似乎也行不通~~因為監造單位已經白紙黑字寫4月10號才確認完成了~~
只能乖乖被罰款嗎??


1.我之前在做高雄縣政府的案子,關於工程的缺失改進,應該會發文(缺失改進完成的文)給監造單位跟主辦單位,如果你沒有發這兩個單位而造成這樣的問題,我只能說要馬自己吃掉,要馬打仲裁
2.你們發這麼重要的文,監造都不用簽收的歐,為什麼會有他不承認跟背書的問題呢,這點我也不太懂
3.關於大大提及監造跟承辦會粉熟,我想這是有機會的,不過你的公司如果不是區域性的小公司,根本不用考慮這點,又加上兩邊都罰,可見關係可能也沒粉好
4.當你們缺失改進完成,需要監造作確認的動作,但是監造沒來你們卻沒發文告知主辦單位,我想這是你的業務疏失,如果主辦咬著這點不放你就跑不掉了
5.建議你工程上在不賠錢的情況下,能用錢解決的問題就是小問題,不要為了小錢滋生太多問題出來,相信這點你應該也懂
hardy0531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203
註冊時間: 2009 3月 07 (週六) 5:22 pm
來自: 台灣角落
回頂端

文章由 terzaghilin » 2009 4月 15 (週三) 11:29 pm

正常程序是貴公司提出缺失改善完成後,公所即應派主驗官複驗,並無監造單位認定之餘地
如於複驗後,主驗官仍認為貴公司未完成缺失改善,貴公司才有逾期改善問題,且這樣公所本身之程序才完備
如公所仍堅持在未讓主驗官確認缺失是否完成改善前,認定貴公司逾期改善,以後也只有履約爭議一途
但在下認為,爭議結果公所輸面大,因公所本身程序並不完整
terzaghilin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6
註冊時間: 2008 8月 28 (週四) 12:52 pm
回頂端

文章由 terzaghilin » 2009 4月 16 (週四) 12:09 am

依採購法規定(細則91條),驗收階段監造單位為協驗單位,職責為協助驗收,故其無認定缺失改善與否之責
至於許多公務機關喜歡要監造單位先認定缺失是否已改善,其實在下認為並無不可
只要在收到監造單位的確認函後,正式派主驗官至現場複驗即可,這樣程序才完備
如於複驗後,主驗官仍認為貴公司未完成缺失改善,貴公司才有逾期改善問題,
如果主驗官確認缺失未完成改善,貴公司即於限期改善最後一天之次日起起算逾期.
切記,甲乙雙方訂約後,屬私經濟範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採購法於履約部分著墨較少.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terzaghilin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6
註冊時間: 2008 8月 28 (週四) 12:52 pm
回頂端

下一頁

發表回覆
1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回到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