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委外經營的決標原則?

我門機關是訂有底價並公開
但是想到了一個問題
在公告時
當廠商同價格或平底價時
會依據採購法51.53條來處理
但那是說未到場則放棄義價.減價的權利
可是停車場是以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非減價.義價
而是加價
我目前想到的是細則109條
是說以在底價以上最高標者為得標廠商
但是沒說如果平底價或兩家廠商底價相同時
應該加價的話
加價的法條應該可以引用哪一條呢?
但是想到了一個問題
在公告時
當廠商同價格或平底價時
會依據採購法51.53條來處理
但那是說未到場則放棄義價.減價的權利
可是停車場是以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非減價.義價
而是加價
我目前想到的是細則109條
是說以在底價以上最高標者為得標廠商
但是沒說如果平底價或兩家廠商底價相同時
應該加價的話
加價的法條應該可以引用哪一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