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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第 十五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看到一些文章描述土木人在公務體系內有與特權背景的老人相處的困擾,機關最大的就是首長,照說敢在單位內作威作福的應該很有可能是首長的皇親國戚,而且有到近親的程度,但小弟翻了下採購法有關勞務採購的部份(如上),也就是在機關,首長三親等以內的人員都不能聘用,那些首長的親戚是怎麼進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