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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三輕更新工程 中鼎得標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8 (週一) 12:50 am
#0 由 sandaniel.tw
中油三輕更新工程 中鼎得標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6/07 04:09"

〔記者曾慧雯、陳永吉、林恕暉/台北報導〕台灣中油公司三輕更新招標案昨日上午在中油總公司開標,結果一如預期,由國內中鼎公司得標;雖然另一家競爭者韓國三星工程開出的新台幣兩百三十三.七億元金額,低於中鼎開出的價碼,但因為本案採取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國內廠商有優先議價權,最後還是由中鼎依三星開出的承包金額取得此工程。

林瑞圖揚言 本週爆內幕

台北市議員林瑞圖昨天說,因為政府有意將六輕標案規模由三百一十六億元擴大到四百六十五億餘元,因此韓商三星工程才故意以四百六十五億餘元的一半價格兩百三十三億餘元投標。他目前正蒐集相關資料,本週會公布這個標案的內幕。

中鼎工程昨指出,這次標案,標價的確比三星高了一點,但差價不便透露,內部估算後,認為依三星的標價承做,毛利率也還可以接受,因此決定承攬此工程。

三星未能得標非常不滿,認為台灣政府臨時變更遊戲規則,對三星不公平。

中油「三輕更新投資計畫」,新建年產六十萬噸乙烯的輕裂廠及配套的汽油氫化廠、丁二烯廠及芳香烴廠;總投資額為新台幣四百六十九億元,今年度將投入六十五億元,預定今年底開工、二○一二年完工。

中鼎較高價 價差未公布

對於三星工程標價較低卻落空,中油表示,立法院在審查「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時做成主決議,要求在政府採購協議(GPA)生效前,各國營事業的各項採購,應落實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也就是國內廠商擁有優先議價權,中油依據此主決議,由中鼎得標。

回顧整個招標過程,三輕更新採購案是在去年六月五日公告招標,同年八月一日完成資格標審查,由中鼎和韓國三星出線;今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發文行政院,請示本採購案是否可以在「不變更」現行招標文件下,逕行通知備標廠商將採取第四十三條之二的規定。

今年四月廿三日,行政院政務委員范良銹和朱雲鵬緊急召集法務部、法規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最後主席結論認為三輕更新招標文件增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雖屬重大變更,但不涉及廠商資格及規格變更,僅改變決標原則而已,因此標期不需延長太久;行政院並請中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並在今年六月九日前決標。

Re: 中油三輕更新工程 中鼎得標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8 (週一) 1:00 am
#1 由 sandaniel.tw
sandaniel.tw 寫:回顧整個招標過程,三輕更新採購案是在去年六月五日公告招標,同年八月一日完成資格標審查,由中鼎和韓國三星出線;今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發文行政院,請示本採購案是否可以在「不變更」現行招標文件下,逕行通知備標廠商將採取第四十三條之二的規定。

今年四月廿三日,行政院政務委員范良銹和朱雲鵬緊急召集法務部、法規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最後主席結論認為三輕更新招標文件增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雖屬重大變更,但不涉及廠商資格及規格變更,僅改變決標原則而已,因此標期不需延長太久;行政院並請中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並在今年六月九日前決標。


很妙,當初經濟部發文行政院,請示本採購案是否可以在「不變更」現行招標文件下,逕行通知備標廠商將採取第四十三條之二的規定。
結果今年四月廿三日的跨部會會議中的結論卻是:「三輕更新招標文件增納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雖屬重大變更,但不涉及廠商資格及規格變更,僅改變決標原則而已,因此標期不需延長太久;行政院並請中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並在今年六月九日前決標。」
反而變成要變更招標文件。 (XD)

另一點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
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
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
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 ... A003005743

這邊所謂的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原來也可以在截止投標後以修正招標文件的方式,載明於招標文件中。(這樣可能衍生有些廠商來不及投標,畢竟重大變更,有可能影響廠商的投標意願,決標後再修正招標文件,想投標的廠商肯定當相公。)

資格標都審查完了,再進行變更招標文件,這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可以這樣。
後來想想,反正價格標還沒開,跟價格有決標原則修正的話,公正性應該也是有某種程度的說服力。

我想比較好的作法,會不會是整個採購程序重來,似乎程序似乎比較完備。但是又要花一年的時間。

文章發表於 : 2009 6月 08 (週一) 3:42 pm
#2 由 jjq519
去年6月公告
去年8月1日完成資格審查
卻到今年6月9日才開價格標
還真夠久 這個案子如果打行政訴訟 恐怕中油會輸
所以廢標重新來過 會比較保險
結果也可能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