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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
因為學校快開學了,這次颱災手邊有幾所學校嚴重淹水所以必須發包清理
請問用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或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一項一款辦理安全嗎?
不是工程也不是設備..應該比較安全吧?
若是工程或設備有沒有什麼關鍵須注意的呢?
另採購法第105條是否能不用就不用呢?
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2 (週五) 2:51 am
sandaniel.tw 寫:這些問題類型互有差異。
請參考工程會函釋辦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44
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
與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請參考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38
大略說明,
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 ,要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緊急事故尚未發生才行。
採購只有分 工程、勞務、財務,並沒有設備這一項。
你要自己去依法認定。
另外,都已經是要以"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來簽了,那簽呈中檢附之照片等證據,及簽呈敘述當然要詳加的去描述不可預見之事由。
這個事情不用怕,嚴重性高的採購大家都知道,會出問題的都是不緊急也簽緊急的。
jjq519 寫:sandaniel.tw 寫:大略說明,
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 ,要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緊急事故尚未發生才行。
一.版大恐怕有誤解 "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應該是不限於已發生才對
brabuskeeler 寫:我有大概看一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其中有一條: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 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我們採購科長說..緊急採購只要簽呈核准,就可以請廠商先施作,然後再補辦比議價.
可是感覺怪怪的, 沒有比議價怎麼知道要找誰?
還是只要先有詢價估價單就可先簽給首長決定給哪家廠商
然後再請廠商進場施作...
之後補辦招標訂約程序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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