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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緊急採購適用何法?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19 (週三) 9:11 pm
#0 由 brabuskeeler
請教各位..
因為學校快開學了,這次颱災手邊有幾所學校嚴重淹水所以必須發包清理
請問用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或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一項一款辦理安全嗎?
不是工程也不是設備..應該比較安全吧?
若是工程或設備有沒有什麼關鍵須注意的呢?
另採購法第105條是否能不用就不用呢?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19 (週三) 10:12 pm
#1 由 sandaniel.tw
這些問題類型互有差異。

請參考工程會函釋辦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44

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請參考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38

大略說明,
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 ,要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緊急事故尚未發生才行。

採購只有分 工程、勞務、財務,並沒有設備這一項。
你要自己去依法認定。

另外,都已經是要以"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來簽了,那簽呈中檢附之照片等證據,及簽呈敘述當然要詳加的去描述不可預見之事由。

這個事情不用怕,嚴重性高的採購大家都知道,會出問題的都是不緊急也簽緊急的。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19 (週三) 10:26 pm
#2 由 lrdf
政府現在只顧救災安置,要求快速、要求簡化,
但第一線工程、採購人員,因應緊急作業求效率而有疏忽(失)免責的保謢令嗎?
不要災後,又有檢調、審(主)計、政風單位事後清算吧!
非常時期,要有非常作為,各級政府首長聽到了沒?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0 (週四) 11:41 am
#3 由 ewb2
所以,個人覺得,這次總統不發布緊急命令是不負責的行為,
雖然105條第1項第2款也可以用,
但105條第1項第1款的天然災害也發生了,總統不發布緊急命令不知基於何考量?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0 (週四) 12:02 pm
#4 由 lrdf
以前發布緊急命令,跟現在災害防救法作的事差不多,
但是緊急工程、採購,通常要突破正常程序,
事急當然無法細密周延,一有不慎,難免與規定有出入,
九二一事後,光判定房屋半倒全倒、補助,就有不少起訴案件,
不管事有無因而受刑罰、處分者,
總是覺得在工程單位要是遇到類似情形會很令人氣結,
所以,不管是總統、行政院,工程會或各級政府機關有權責的首長,
有誰能為緊急工程、採購不小心疏忽,而令定免責呢?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2 (週六) 1:28 am
#5 由 shfa1
題外話
緊急時後
工安問題還要考慮嗎

電視都看到
怪手載人渡河
怪手用挖斗載人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4 (週一) 1:55 am
#6 由 jjq519
sandaniel.tw 寫:這些問題類型互有差異。

請參考工程會函釋辦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44

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請參考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738

大略說明,
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 ,要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緊急事故尚未發生才行。

採購只有分 工程、勞務、財務,並沒有設備這一項。
你要自己去依法認定。

另外,都已經是要以"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來簽了,那簽呈中檢附之照片等證據,及簽呈敘述當然要詳加的去描述不可預見之事由。

這個事情不用怕,嚴重性高的採購大家都知道,會出問題的都是不緊急也簽緊急的。


一.版大恐怕有誤解 "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應該是不限於已發生才對

二.個人覺的 單個學校清理預算 不可能超過百萬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2-1-3公開取得
外加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3即可辦理 承辦人員自己跑公文 一下就可上網
5天等標期 並於簽呈加註第一次招標不達三家改採限制性招標
縱然僅一家投標 也可開標(如兩家就比價 一家就參考其報價重訂底價與之議價)
這樣也不會太慢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6 (週三) 8:12 pm
#7 由 brabuskeeler
我有大概看一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其中有一條: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 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我們採購科長說..緊急採購只要簽呈核准,就可以請廠商先施作,然後再補辦比議價.
可是感覺怪怪的, 沒有比議價怎麼知道要找誰?
還是只要先有詢價估價單就可先簽給首長決定給哪家廠商
然後再請廠商進場施作...
之後補辦招標訂約程序即可?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6 (週三) 8:30 pm
#8 由 sandaniel.tw
jjq519 寫:
sandaniel.tw 寫:大略說明,
採購法22條一項三款 ,要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緊急事故尚未發生才行。

一.版大恐怕有誤解 "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應該是不限於已發生才對

那不是我的原意。

文章發表於 : 2009 8月 27 (週四) 12:33 am
#9 由 jjq519
brabuskeeler 寫:我有大概看一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其中有一條: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 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我們採購科長說..緊急採購只要簽呈核准,就可以請廠商先施作,然後再補辦比議價.
可是感覺怪怪的, 沒有比議價怎麼知道要找誰?
還是只要先有詢價估價單就可先簽給首長決定給哪家廠商
然後再請廠商進場施作...
之後補辦招標訂約程序即可?
謝謝

您還兩邊跑程序吧
正常的招標辦 招標空窗期才用緊急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