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2 頁)
請教土石方單價分析有可能負變正嗎?

發表於 :
2009 9月 22 (週二) 3:30 pm
#0 由 小龍龍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工程中的土方,廠商投標時是編負值,但經比例調整後,土方的單價分析表,土方的單價雖然還是負的,但加上遠方運費等等候,單價分析變正的,請問有可能嗎?拜託大大幫忙,我快怕死了

發表於 :
2009 9月 22 (週二) 5:17 pm
#1 由 sandaniel.tw
直接拿預算金額*標比就好了。(雖然工程會說不能直接*標比)
拿廠商的標價來訂契約,有可能出現不均衡標。

發表於 :
2009 9月 22 (週二) 5:29 pm
#2 由 jasonh714
sandaniel.tw 寫:直接拿預算金額*標比就好了。(雖然工程會說不能直接*標比)
拿廠商的標價來訂契約,有可能出現不均衡標。
我們這邊都是
直接拿預算金額*標比
同事教的,怕出現不均衡現象,反正主計沒問題就好了

發表於 :
2009 9月 22 (週二) 9:52 pm
#3 由 胡
我認為不論用廠商價格或預算乘以標比
依比例折減
都應該先回頭看一看招標文件(投標須知)是怎麼寫的
或許上面就已經有答案了


發表於 :
2009 9月 23 (週三) 8:41 am
#4 由 mnbv12
這是屬個別項目單價偏低之情形
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80條之規定辦理
另外,工程會有解釋函不得強迫廠商直接以機關之預算單價去做調整(詳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十(六))

發表於 :
2009 9月 26 (週六) 10:49 am
#5 由 小龍龍
各位大大
謝謝你們的意見,我會小心處理的,再次感謝。

發表於 :
2009 9月 26 (週六) 2:07 pm
#6 由 jjq519
mnbv12 寫:這是屬個別項目單價偏低之情形
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80條之規定辦理
另外,工程會有解釋函不得強迫廠商直接以機關之預算單價去做調整(詳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十(六))
想請問mnbv12先進 "強迫"如何定義
有沒有例子提供大家參考
雖然工程會如此解釋 但是以工程案例來講 也幾乎是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
畢竟幾百項單價(尤其是建築工程) 真要雙方協議好 還真要花很多時間
所以廠商一般也接受依機關預算調整
另外本案的土方為負值 也頗不合理 不知廠商是寫錯 還是另有隱情.......

發表於 :
2009 9月 26 (週六) 2:45 pm
#7 由 lrdf
工程會的函釋已有答案,所以只要規定廠商投標出具聲明或同意書,依預算單價去調整即可,實務上就不算強迫(不同意的廠商有不投標的自由),不致被認定為錯誤態樣,僅供參考。
mnbv12 寫:這是屬個別項目單價偏低之情形
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80條之規定辦理
另外,工程會有解釋函不得強迫廠商直接以機關之預算單價去做調整(詳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十(六))

發表於 :
2009 9月 27 (週日) 10:07 pm
#8 由 mnbv12
謝謝樓上前輩精闢回覆
不過小弟再補充一下
一般實務上要確認機關有無"強迫"廠商比較困難
畢竟契約書廠商都簽訂而且蓋章了,機關可以辯稱"廠商也簽章同意了,所以無強迫之情形"云云
不過有時候有些機關會在投標須知內訂定略以:"簽約:....契約單價應以機關編列預算做比例調整,廠商不得異議...",這種情形就會被認定有強迫廠商之虞
另原發表主題指出,廠商投標單價出現負值,顯示出現標價顯不合理之情形
除依前述採購法之規定之外,民法亦有對於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之規定
說不定廠商並不是標錯價格,也許廠商認為土方可以變賣而獲利咧,故工程完工後廠商還須繳回土方變賣之利益咧
所以一概由機關預算單價去做調整,不去顧慮廠商投標之單價(尤其本主題所稱單價出現負值時),小弟覺得有點風險

發表於 :
2010 1月 04 (週一) 3:41 pm
#9 由 cdp1421
上採購法去台中市政府參訪時,知道他們的做法是招標時即公佈預算單價,決標時即依預算單價及標比調整,而且他們也函問過工程會說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