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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工後廠商私自動工應該怎樣處裡?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8:40 am
#0 由 kxu
請教各位公務界前輩
有關於一件堤防整修案件
由於包商未依圖說施作
本單位已通知包商停工
但包商又私自動工
本工程合約內又未訂定私自動工相關停約
(omg) 這樣應該怎樣處裡
(jolin)

Re: 關於私自動工 處裡方式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10:44 am
#1 由 lawrencechen2004
希望有更多土木界的大哥,能協助本案。

我的看法如下,有待各位大哥修正。

*.你停工函已發,機關內各級長官對這判定有共識。

*.有空就偷偷找『安全的制高點』,把工地進出的情況用照相機

最好是 DV 拍下來,車號,人員臉孔等等。

若有生命危險,你可以在簽上擬辦註明,需地方警力1~2員陪同蒐證,

這你可別客氣,這是受到公務人員法保障的權力。

然後再以機關函請警力配合。


*. 你上次發函可能是一般平信。

1. 再重新發函一次。附上照片,時間、地點、車號。

公文函以雙掛號寄達監造與營造廠,記得請教貴單位收發人員,雙掛號『回執』最後會不會回到你的手上。

有的單位是這樣子,你沒有在雙掛號『回執』上註明文號、承辦人課室姓名,這雙掛號『回執』就會放在一個籃子招領,你沒來拿,就丟掉。

回執是對方收到文的證據,法庭上無法狡賴。這回執很重要。

這在公務人員訓練裡有提,也會考,

你可以下課去盧老師(搞不好是法官),希望多舉幾個實例,記得回po給我們啊。

反過來講,我是營造廠,我就跟你玩行政程序法的『送達』。

營造廠就拒簽,郵差以無人收執退回給你,換你想辦法。

總之,你公文送達第一步先作到。後面有問題再說。



2.公告送達,你可以將第二次發文的文頭附件,用A4膠膜包好,

貼到工地進出大門口。代表:『我們機關已經注意到了,再進出

後面就更大條。』強迫營造廠老闆跟貴單位談判。別再胡搞。

3.注意停工後工程管理費的計算方式,最好是在第二次發函上述明法律依據,

避免事後 claims。他們在乎的也是錢,真的停工後損失更大。

一定會發生民事訴訟。貴單位也不要拖,趕快下進一步指示。



監造的責任是他也要發文給營造廠。最好也是雙掛號。

營造廠的責任是,沒有善盡工地管理之良善管理人之義務。

因為開工後,工地(圍璃內所有人事物)就是交接給他管理,

若東西遺失、鋼筋被偷、人員異常進出、工安事故,蓋與機關無涉。

這算是可歸責事項。


不過我是看過鋼筋被偷300萬台幣,承辦人也要被記申誡的案例。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11:02 am
#2 由 kxu
謝謝大大低感謝指導 (GOODJOB)
由於本單位停工函廠商已收到
但他私自動工是由民眾檢舉

這樣有啥法令或者有較佳後續處裡方式ㄇ (orz之銅鈴眼)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0 (週二) 11:52 am
#3 由 lawrencechen2004
kxu 寫:謝謝大大低感謝指導 (GOODJOB)
由於本單位停工函廠商已收到
但他私自動工是由民眾檢舉
這樣有啥法令或者有較佳後續處裡方式


實務上,很少工地會被弄到停工,這要上報工程會標案系統。
而我也沒處理過,僅就可能事項,進行表列,

希望各位土木前輩,不吝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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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證據。民眾具函檢舉,是否可以查到這不是假的檢舉函?
你要查證偷偷開工,手上要有偷偷開工證據,才能舉證他又偷偷施工。
弄不好,誰是誣告?

民眾檢舉函是你發動查證的引信,不是最終判定的證據。
除非民眾的檢舉函已有足夠的證據力。

2. 我比較雞婆一點,會拖監造下水,會把證據寄給監造,請監造約束。
第一時間,我最少盡到告知監造,後面法規可以一條一條拿出來。

3. 營造廠的責任是,沒有善盡工地管理之良善管理人之義務。
因為開工後,工地(圍璃內所有人事物)就是交接給他管理,
若東西遺失、鋼筋被偷、人員異常進出、工安事故,蓋與機關無涉。
這算是可歸責事項。

工地進出管理仍為營造廠商,這點仍要跟營造廠講清楚。
要不就點交,要不就照我的意思停工,不再有人員進出。
工地尚未點交給業主。管理人仍為營造廠。

4. 你應該想辦法防止廠商 claims。你喊停工,那工程管理費怎麼計算?
已經叫進來的材料、工人薪資費用要誰負責?
而且停工,廠商可不可以救濟?有沒有給他救濟程序與相當的期間進行救濟?這得趕快找貴單位長官與法務研商 最壞狀況,並且於發第二次函警告時述明雙方權力義務並依合約辦理。

弄不好不只申誡。因為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為甚麼那麼晚發現?
監造真的無缺失嗎?

自主檢查表該有的檢查事項(比如按圖尺寸施工、誤差小於多少),有真的去落實嗎?

承辦每個月都要填工地巡察紀錄,為何沒發現?等等問題
都會浮出來。

除非你是接別人舊案,責任可以往外推。
不然,你現在差不多是熱鍋螞蟻。

Re: 關於停工後廠商私自動工應該怎樣處裡?

文章發表於 : 2009 11月 12 (週四) 12:44 am
#4 由 hardy0531
kxu 寫:請教各位公務界前輩
有關於一件堤防整修案件
由於包商未依圖說施作
本單位已通知包商停工
但包商又私自動工
本工程合約內又未訂定私自動工相關停約
(omg) 這樣應該怎樣處裡
(jolin)


因為我管的偏向建築類的
但是若遇到這樣的狀況,基本上會作下列幾個動作:
1.將監造及承造的專任工程師移送懲戒
2.把營造場送交縣府送爭議委員會
3.再依建築法核處,必要時移送強制執行單位
公共工程的部分可以問問工程會,應該會有相關的管制要點可以核處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