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u 寫:謝謝大大低感謝指導
由於本單位停工函廠商已收到
但他私自動工是由民眾檢舉
這樣有啥法令或者有較佳後續處裡方式
實務上,很少工地會被弄到停工,這要上報工程會標案系統。
而我也沒處理過,僅就可能事項,進行表列,
希望各位土木前輩,不吝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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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缺證據。民眾具函檢舉,是否可以查到這不是假的檢舉函?
你要查證偷偷開工,手上要有偷偷開工證據,才能舉證他又偷偷施工。
弄不好,誰是誣告?
民眾檢舉函是你發動查證的引信,不是最終判定的證據。
除非民眾的檢舉函已有足夠的證據力。
2. 我比較雞婆一點,會拖監造下水,會把證據寄給監造,請監造約束。
第一時間,我最少盡到告知監造,後面法規可以一條一條拿出來。
3. 營造廠的責任是,沒有善盡工地管理之良善管理人之義務。
因為開工後,工地(圍璃內所有人事物)就是交接給他管理,
若東西遺失、鋼筋被偷、人員異常進出、工安事故,蓋與機關無涉。
這算是可歸責事項。
工地進出管理仍為營造廠商,這點仍要跟營造廠講清楚。
要不就點交,要不就照我的意思停工,不再有人員進出。
工地尚未點交給業主。管理人仍為營造廠。
4. 你應該想辦法防止廠商 claims。你喊停工,那工程管理費怎麼計算?
已經叫進來的材料、工人薪資費用要誰負責?
而且停工,廠商可不可以救濟?有沒有給他救濟程序與相當的期間進行救濟?這得趕快找貴單位長官與法務研商 最壞狀況,並且於發第二次函警告時述明雙方權力義務並依合約辦理。
弄不好不只申誡。因為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為甚麼那麼晚發現?
監造真的無缺失嗎?
自主檢查表該有的檢查事項(比如按圖尺寸施工、誤差小於多少),有真的去落實嗎?
承辦每個月都要填工地巡察紀錄,為何沒發現?等等問題
都會浮出來。
除非你是接別人舊案,責任可以往外推。
不然,你現在差不多是熱鍋螞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