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國家法令討論區 ‹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22 am

討論工程採購實績採認與轉包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發表回覆
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討論工程採購實績採認與轉包問題

文章由 飛龍哥 » 2009 11月 13 (週五) 5:21 p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A廠商投標本機關X工程,邀請B廠商擔任專業分包商,並於投標文件內載入分包商協議書,且專業實績採用B廠商的實績。但於開標資格審查時發現,B廠商某項實績甲係於承攬他機關Y工程時(B廠商為Y工程的主承攬廠商),轉包給C廠商施作。

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飛龍哥
土木人三星會員
土木人三星會員
 
文章: 524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57 am
回頂端

Re: 討論工程採購實績採認與轉包問題

文章由 jjq519 » 2009 11月 16 (週一) 5:56 pm

飛龍哥 寫:A廠商投標本機關X工程,邀請B廠商擔任專業分包商,並於投標文件內載入分包商協議書,且專業實績採用B廠商的實績。但於開標資格審查時發現,B廠商某項實績甲係於承攬他機關Y工程時(B廠商為Y工程的主承攬廠商),轉包給C廠商施作。

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您如何認定B廠商承攬他機關工程時有轉包行為?有何書面證明?
jjq519
土木人三星會員
土木人三星會員
 
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回頂端

Re: 討論工程採購實績採認與轉包問題

文章由 飛龍哥 » 2009 11月 16 (週一) 6:00 pm

jjq519 寫:您如何認定B廠商承攬他機關工程時有轉包行為?有何書面證明?


因為在X工程投標書中,檢附B廠商與C廠商於Y工程的完整契約,由契約中可以清楚看出為100%轉包
飛龍哥
土木人三星會員
土木人三星會員
 
文章: 524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57 am
回頂端

Re: 討論工程採購實績採認與轉包問題

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11月 16 (週一) 6:39 pm

飛龍哥 寫:問題:
一、就X工程開標資格審查,B廠商實績甲是否可以採認為合格實績??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首先你要先確定A廠商的投標文件正確,但是涉及管轄權的問題,根據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你可以去問前一採購的機關到底之不知情,如違反採購法自然會有管轄權的問題,就應該移交權責單位。等合不合法的問題釐清了,再來討論A、B兩廠商的投標資格與實績認定。
至於採購程序的問題,審標期可以多長(也就是調查期),還是要注意有沒有符合採購法,採購法沒規定就去問工程會。

有可能的管轄可能是前一個機關、你們機關、檢調(行政程序法內有規定,自己找)。

本案可能的相關法律為:行政程序法、採購法、刑法...。(一堆)

不過我還是第一次用投標文件檢舉的事情,這到底有沒有程序上符合檢舉的要件,恐怕也是去找出條文比對一下。或者是基於職權發動的調查。
(XD) 有點複雜。
頭像
sandaniel.tw
版面管理員
版面管理員
 
文章: 615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0 (週五) 9:37 pm
來自: 台北
回頂端

文章由 路過者 » 2009 11月 16 (週一) 10:09 pm

二、就A廠商投標文件顯示,B廠商承攬Y工程時,係100%轉包給C廠商,此節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機關是否有應為之行為??

基本上 要認定轉包 必須以當初投標須知上 所註明工程主要部分為何來認定 如果有註明主要部分
且你所描述的是事實 那轉包的成立幾乎是沒有疑義
但 如果沒有註明主要部分 那分包的範圍就沒實質的限制 以「非分包為轉包」這種採購法認定的轉包定義 原包商只要出一個人(舉例) 其他部分視為分包...還真拿他沒輒 不過 公務人員還是得處理...加油吧
路過者
新註冊會員
新註冊會員
 
文章: 2
註冊時間: 2009 11月 16 (週一) 9:56 pm
回頂端

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11月 17 (週二) 12:00 am

路過者 寫:基本上 要認定轉包 必須以當初投標須知上 所註明工程主要部分為何來認定 如果有註明主要部分且你所描述的是事實 那轉包的成立幾乎是沒有疑義
但 如果沒有註明主要部分 那分包的範圍就沒實質的限制 以「非分包為轉包」這種採購法認定的轉包定義 原包商只要出一個人(舉例) 其他部分視為分包...還真拿他沒輒 不過 公務人員還是得處理...加油吧


回歸條文來解釋吧。
採購法第65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如果是全部這個情況,原本就是在法律明文禁止的範圍之內,不需要再用契約去補充轉包認定方式了。以上供參。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頭像
sandaniel.tw
版面管理員
版面管理員
 
文章: 615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0 (週五) 9:37 pm
來自: 台北
回頂端


發表回覆
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到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