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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的工程契約範本 通常都是訂定總價契約,並按實做數量辦理結算,且有數量增減10%以內
不予增減契約價金的規定。而且也有在不影響安全使用需求下,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卻有困難,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並有6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這樣訂對廠商當然是較不利,數量多做10%內不能多請款,
少做就要被罰款
辦理工程驗收數量時 可能有下列2種情況
1.廠商數量多做,就算多做也部會太多啦,廠商通常自行吸收為多,公務員也沒有責任。
2.廠商數量少做,這就會有問題了。公務員也有責任
舉個簡單的示意好了,某工程為兩橋墩間施作混凝土pc地坪,橋墩間淨距100 m,設計圖為100 m,厚度10cm(以下都是設定無法更換重做或更換有困難)
有兩種情況
第一,驗收時 量測數量長度為 95m,厚度為10cm 明顯沒按照設計圖,因此給予罰款。
所以付給廠商工程款95元並罰5*6=30元,這應該沒有異議。
第二,驗收時 量測數量長度為100 m,厚度為10cm,但廠商卻沒施做在兩橋墩之間,
而是橋墩一邊往外多做1m,另一邊橋墩則少做1m(即整個偏移了)
這樣廠商數量沒有短少的問題,但卻沒有按照設計圖來做,因此按設計圖要認定廠商數量少1m ??
必須給予減價收受並罰款??(付給廠商99元工程款,罰1*6元)?
以現實來看,AC鋪設 驗收鑽心發現廠商厚度少1公分,刨掉???加鋪??或者找廠商麻煩認定驗收不合格給予減價收受+罰款? 我想一般都是叫廠商在加鋪上去就好
如果是混凝土地坪,就沒辦法加鋪了,這時應該打掉重做? 還是用減價收受??減價收受要計算短少數量也很難計算吧
抱歉問的有點多,因為剛接觸到驗收,想說應該有土木人遇到以上的問題發生
煩請有經驗的板大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