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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家公司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3 (週四) 12:55 am
#0 由 小技士
案子先委託設計完後爭取到補助經費...
再辦理委託監造勞務採購...
結果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家公司...
前未將設計資訊全部公開....

請問前輩...該如何補救....?
(印堂發黑)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3 (週四) 9:11 pm
#1 由 sandaniel.tw
法令上並無規定設計與監造不可由同一家承攬。

你這個情況的重點在於後一個勞務案,沒有將前一個勞務案的資訊公開,使後一個勞務案屬於不平等的競爭,有違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另外一問,後一個勞務案是否有其他廠商提出 異議或申訴,如果有的話,請依照採購法第84 條第一項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如果沒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的話,應該還是要先釐清要後續的法律規定。(你給的資訊不夠)
另外為何討論區發問的人都是幾句話就要別人回應,自己提供的資訊量這麼少,感覺很投機,有需要才來.....
(打飛1)(打飛2)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3 (週四) 11:49 pm
#2 由 小技士
很抱歉給的資訊不夠....
......
這是一個已完工被工程會抽查到(監造)的案子...
當時投標僅一家廠商,所以並沒有其他廠商提出 異議或申訴的情形...
.......
工程會意見......
僅將其中一部份予公開,似屬該細則第38修第1項第4款「…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之情形。因非屬同條第2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所定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採購之情形,亦非屬該細則第39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不適用第38修第1項規定之情形;允應檢討是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如有應依同款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
...................
感謝sandaniel.tw前輩意見...
在請教後續的法律規定應如何釐清較為妥適....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4 (週五) 1:23 am
#3 由 sandaniel.tw
不愧是工程會的長官,雖然說的保留。卻又針針見血
(XD)
解鈴還需繫鈴人,既然工程會已經說

似屬該細則第38修第1項第4款「…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之情形。因非屬同條第2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所定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採購之情形,亦非屬該細則第39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不適用第38修第1項規定之情形


然後又說

允應檢討是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如有應依同款第2項規定檢討辦理。


那你就看看採購法第50條吧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
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如果往解除契約那條路去走,因為你們自己採購過程沒有注意到公平問題,才導致他得標,這樣似乎機關也是有錯,然後廠商跟著錯,這就是錯亂了,小弟才疏學淺,請另外詢問法律專家才行。
如果走"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這條路,你自己的責任又很大,可能發生一錯再錯的情形。

另外,你這一件案子,或許不是被"抽"查到的。
以上沒提出什麼解決方案,因為這一案頗為特殊,僅供參考,詳細的辦法,還是問工程會長官吧,他應該會跟你說怎麼往下辦。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4 (週五) 9:18 am
#4 由 mnbv12
小弟覺得,工程會似乎已經說的很請楚了,要你往採購法第50條的方向去走,那就檢討看看嘍
淺見以為首先,應先確定是機關的疏失還是廠商的錯誤
因為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都會有可能造成損害賠償之情形
如果是機關的疏失,廠商若要求損賠,難免造成公帑浪費之情形,最後承辦不免行政處分(如果廠商沒有要求損賠,那因為機關疏失造成工程進度遲延進而導致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之情形,另外一隻狼(審計機關)就會虎視眈眈的要把你吃了,ㄏㄏ)
如果是廠商的錯誤,反倒是機關"得"向廠商要求損賠,那小技士你就可以免責了
所以~~快去找碴吧~~
但是如何找咧~~小弟是有一個不才的看法啦,如果不可行尚請各位先進指教
機關辦理招標,都會請廠商填投標廠商聲明書(其實這個東西就是給機關免責的法寶,就是請廠商自招,免除機關查證的責任)
看看第9項是不是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他如果填錯,那你就賺到了,可以說因為這樣使貴機關陷於錯誤決標予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所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那是否要求損賠就由貴機關裁量了。如果情形相反,那就自請處分吧,小弟無能為力了。請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4 (週五) 5:15 pm
#5 由 jjq519
小技士講的都已經完成了

都完工完了 也是要給錢啊

如真有50條1項7款情形 也無法解除契約撤銷決標了

更何況 本案適不適用50條1項7款情形 大家也不敢妄加判斷

因為也有可能是機關疏忽未將全部資訊公開 而不是廠商有違反法令行為。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4 (週五) 8:23 pm
#6 由 小技士
也都付款了...設計、監造、工程款....
純粹是機關疏忽未將全部資訊公開...
.....
因為我們單位從來不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應該不只這一件...
看來我這支過是記定了....慘 (印堂發黑)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5 (週六) 1:08 am
#7 由 jjq519
還是感激小技士分想案例

在此還想請教
一 監造預算多少 以何種方式招標
二 甚少聽說工程會在工程完工後來稽核 縣市政府有縣市政府稽核小組 各部會有各部會稽核小組
通常如果是縣市或鄉鎮層級的檢舉 就是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委員去稽核 如果是各部會以下單位
被檢舉 就是各部會採購稽核委員去稽核
三 依工程會的看法 是要把整個工程設計圖說預算書計算式都公告嗎?

文章發表於 : 2009 12月 07 (週一) 9:51 pm
#8 由 小技士
其實來土木人...
除了想尋求解決的辦法外....
還希望更多土木人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
而且透過大家的討論...
比較不會有孤軍作戰的感覺....
.....................
被稽查監造案工程案約3千多萬,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前陣子很多擴大內需的案子工程會都是等完工後才看的....
依工程會的看法 是要把整個工程設計圖說預算書計算式都公告嗎...?

原則上是,反正就是對其他廠商不能有不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