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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鑽心會壓沒過 還可以在重鑽一次嗎(急)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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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請問鑽心會壓沒過 還可以在重鑽一次嗎(急)

文章由 kingofmen » 2010 3月 05 (週五) 11: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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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所規定無論圓柱試體有沒過 至少要鑽心一組
結果鑽心會壓後 發現平均值未大於0.85fc'
一組三個試體 有兩個未達0.75fc'
結果廠商拿出水保法的規範(非訂約契約內容) 要求再鑽一次
但我翻遍當初訂的合約
並沒有這個規定(可以再重鑽一次)
只有說不合格品的處置
就是把不合格當天所施作的全數打掉
再對不同施工日期及不同部位 鑽心取樣
不合格再繼續打掉 直到合格為止
並對不合格品持續追蹤

另外 這個可以採用減價收受嘛?
因為廠商似乎想走這條路
請問該怎麼減價收受呢~"~
感謝大大幫忙 不勝感激~"~
最後由 kingofmen 於 2010 3月 06 (週六) 12:4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kingof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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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3月 06 (週六) 12:05 am

契約都寫這麼清楚了,還需要問嗎?
有些機關會有讓廠商再抽一次的機會(同日澆鑄的混凝土),但是都明定在契約之內。

減價收受這邊有解析,看看就好,你用不到。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 ... e_id=81186

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可以發揮設計載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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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kingofmen » 2010 3月 06 (週六) 12:44 am

因為廠商拿水保法的法規來提出要求再鑽心一次
但是我覺得這樣於法不合
畢竟契約都明定要打掉了
你拿不是契約裡面的法條來要求
應該不合法規吧
感謝站長的回答 心裡大概有個底了
謝謝
kingof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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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rzaghi » 2010 3月 06 (週六) 8:09 pm

站長 寫: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可以發揮設計載重嗎?


抗壓強度合格,也不見得就能夠發揮設計載重(站長,拍謝哦)
坊間都是鑽心完後,都不能夠當天立刻大家一起會同到試驗室抗壓,
而是要由混凝土廠的品管人員帶著試體回去"保養"個幾天,
怪的是抗壓時明明就同一個點鑽心的三千混凝土,
強度曲線卻都是在3000~6000之間劇烈跳動,
明明就嚴重加水又搗實不全的混凝土,
怎麼會有這種功效出現,
那如果真這麼猛,就設計175的就好了


先聲明試體真的沒被調包哦,
我在猜應該是實施高壓蒸氣養護的緣故
也提過要當天抗壓,啊品管的就影印一些資料,
請長官你好好"參考"
我有大概瞄了一下好像是中華民國土木水利學會出的那本混凝土施工,
裡面有寫到說如果試體是濕的,要給他幾天乾噪再抗壓,
雖然28天的試體放個半小時就乾了,
可是當時的氣氛,我看我再多嘴賤個幾句,
恐怕會有生命的危險,
中央機關都這樣了,那地方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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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3月 07 (週日) 12:28 am

你確定契約是說不合格的當日灌的都要打掉嗎?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與解說也沒有這麼寫
因為還有分析法跟載重實驗
小弟所知 以擋土牆(連續性結構)為例 鑽心不合格
在鑽心前後20公尺處再鑽 如果合格 大概是鑽的地方局部問題
所以打除鑽心處前後10公尺擋土牆
如果都不合格 就繼續鑽 不合格的就打掉

如果是建築物樓板 就會同監造單位與承包商及政風人員 多鑽幾處
看結果如何 如果只是單純一個取樣點不合格 由監造單位及營造廠技師評估該打除地點
也未必全部打掉重灌

小弟分享一個案例 就是鑽地樑時有一根樑不合格 機關要求全部打掉
(很奇怪 竟然鑽地樑 不曉的鑽的位置對不對 )
營造廠請技師公會的人來鑽心鑑定 機關也不准
鬧到法院 法院也是叫技師公會派員鑽心 結果確定只有那一根樑鑽心不過
判決書還指稱機關作法有誤 結果判決解果機關應給付工程款(不過承包商也倒了 工地也丟在那裡)
(據建築師推測 大概是那根樑灌漿時施工不良 譬如忽然停電 或幫浦車故障).....

所以小弟認為打除一定要打除 打除部份要確定
致於契約要求當日澆置的混凝土都要打除 真覺得很奇怪
跟土木水利工程學會頒的規範理念不同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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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funngu1234 » 2010 3月 08 (週一) 8:39 am

好奇 想知道水保法的規範怎麼寫?竟可以無視不合格再辦一次?
funngu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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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CPAUL » 2010 3月 08 (週一) 10:12 pm

funngu1234 寫:好奇 想知道水保法的規範怎麼寫?竟可以無視不合格再辦一次?


1.其實本來cns或其他法規只是規定最低標準,鑽心的試體如果運送的不好或不小心撞到…等狀況,抗壓強度就會降低,所以很多的單位的契約就會規定,可以在附近重鑽兩組試體來重新試驗,畢竟在運送過程中也許會有其他人為問題,這其實是解套的方式,試問,如果是樓層的梁柱或擋土牆的昇層,都已經施作上去了,打掉如何重作。
2.另外鑽心強度不足,則可以請承包商再請結構技師計算,如果並未影響結構安全,則可以函文設計監造單位確認是否影響功能,(把結構技師、設計、監造單位拉進來背書),若無,則可以使用驗收後6倍罰款來加以扣款來處理。
3.畢竟重新打掉再重做是三輸的情況,承包商最輸,甲方有執行率及長官的壓力。但是如果覺得很怕可能有圖利承包商之疑慮,那就全部打掉重做吧。但是承包商可能會有申訴…其他的小動作。
4.契約好好找找看看是否有解套的條件。
CC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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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3月 08 (週一) 10:28 pm

Terzaghi 寫:
站長 寫: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可以發揮設計載重嗎?

抗壓強度合格,也不見得就能夠發揮設計載重(站長,拍謝哦)

你的邏輯跟我不牴觸阿,兩句話都是對的。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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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10 3月 08 (週一) 10:33 pm

CCPAUL 寫:1.其實本來cns或其他法規只是規定最低標準,鑽心的試體如果運送的不好或不小心撞到…等狀況,抗壓強度就會降低,所以很多的單位的契約就會規定,可以在附近重鑽兩組試體來重新試驗,畢竟在運送過程中也許會有其他人為問題,這其實是解套的方式,試問,如果是樓層的梁柱或擋土牆的昇層,都已經施作上去了,打掉如何重作。
2.另外鑽心強度不足,則可以請承包商再請結構技師計算,如果並未影響結構安全,則可以函文設計監造單位確認是否影響功能,(把結構技師、設計、監造單位拉進來背書),若無,則可以使用驗收後6倍罰款來加以扣款來處理。
3.畢竟重新打掉再重做是三輸的情況,承包商最輸,甲方有執行率及長官的壓力。但是如果覺得很怕可能有圖利承包商之疑慮,那就全部打掉重做吧。但是承包商可能會有申訴…其他的小動作。
4.契約好好找找看看是否有解套的條件。


推~本篇論述很有邏輯性,讚~~

不過,以現在法律領域檢驗工程領域的傳聞,恐怕要保守些。
否則以後新聞標題可能會出現標題殺人
"違法亂紀!? 試體抽驗不合格 公務員:再抽一次"
當然,經過纏訟幾年,原本有沒有犯法,已經不重要了。
(公務員的心力被訴訟程序銷耗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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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文章由 holstein » 2014 1月 01 (週三) 2:02 pm

CCPAUL 寫:
funngu1234 寫:好奇 想知道水保法的規範怎麼寫?竟可以無視不合格再辦一次?


1.其實本來cns或其他法規只是規定最低標準,鑽心的試體如果運送的不好或不小心撞到…等狀況,抗壓強度就會降低,所以很多的單位的契約就會規定,可以在附近重鑽兩組試體來重新試驗,畢竟在運送過程中也許會有其他人為問題,這其實是解套的方式,試問,如果是樓層的梁柱或擋土牆的昇層,都已經施作上去了,打掉如何重作。
2.另外鑽心強度不足,則可以請承包商再請結構技師計算,如果並未影響結構安全,則可以函文設計監造單位確認是否影響功能,(把結構技師、設計、監造單位拉進來背書),若無,則可以使用驗收後6倍罰款來加以扣款來處理。
3.畢竟重新打掉再重做是三輸的情況,承包商最輸,甲方有執行率及長官的壓力。但是如果覺得很怕可能有圖利承包商之疑慮,那就全部打掉重做吧。但是承包商可能會有申訴…其他的小動作。
4.契約好好找找看看是否有解套的條件。



我實在對公務人員的無知與怕死感到很無力,
勞工也是辛苦勞動去獲得相對利潤,憑什麼苛扣人家的利潤,
單孔鑽心沒過為什麼不能鑽半徑1M以內的其他2孔,以取平均值,
否則就如同上述,應該以3孔平均值去計算結構是否無妨礙使用需求,
一昧的扣著廠商的工程款讓人家公司周轉不靈倒閉,難道這些公務員不用負責任嗎?
我也遇過好幾個這種公務員,一遇到問題就不放款,等著廠商去告,
然後經由法官判決才敢放款,那麼國家養這些公務員米蟲做什麼,
以後都請法官來承辦工程就好了,每次我看見這種公務員都特別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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