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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所規定無論圓柱試體有沒過 至少要鑽心一組
結果鑽心會壓後 發現平均值未大於0.85fc'
一組三個試體 有兩個未達0.75fc'
結果廠商拿出水保法的規範(非訂約契約內容) 要求再鑽一次
但我翻遍當初訂的合約
並沒有這個規定(可以再重鑽一次)只有說不合格品的處置
就是把不合格當天所施作的全數打掉
再對不同施工日期及不同部位 鑽心取樣
不合格再繼續打掉 直到合格為止
並對不合格品持續追蹤
另外 這個可以採用減價收受嘛?
因為廠商似乎想走這條路
請問該怎麼減價收受呢~"~
感謝大大幫忙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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