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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內容經修正後辦理第3次招標是否仍應有3家以上投標才能開標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6 (週五) 12:43 pm
#0 由 ewb2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6 (週五) 2:04 pm
#1 由 土木人
版大:
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流標後未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第二次招標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標期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7日;如果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修改,則再行公告時,係為修訂後第1次公告,其家數仍應受第48條之三家限制,同時等標期也應視為第1次公告,至少為14日以上。

另有關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有重大修改之認定,我是認為只要有修改一律當作重大修改,避免產生爭議。

以上供版大參考

文章發表於 : 2010 7月 18 (週日) 12:26 am
#2 由 ew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