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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契約契約疑問?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09 (週一) 9:09 pm
#0 由 hakka

Re: 開口契約契約疑問?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1 (週三) 12:51 pm
#1 由 ewb2

Re: 開口契約契約疑問?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4 (週六) 12:08 am
#2 由 jjq519
關於問題部分:
(1)訂約時如果在原招標文件內沒特別規定,應該就是依原標單的內容訂約才對,數量應該就是當初預估的複數,不知道改為1的用意何在?
ok


(2)契約金額上限應該是決標金額,如果要用到預算金額的標餘款,應該要辦契約變更追加。
如增加金額超過公告金額 須符合採購法22條1項各款情形,增加金額超過10萬元,要做決標定期彙送或公告

(3)我不知道你說的契約書上是指契約書主文嗎?如果這八個字真的這麼重要,那應該在投標須知或公告中告知會比較恰當,廠商得標後投標須知或公告都會納為契約文件的一部分,就解決了。

工程會投標須知標準版
六十 勾選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工程採購契約標準版
第3條:勾選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在標單上可再註明:上開標單數量為預估,依實作數量決算等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