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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4:09 am

為什麼很少使用合理標決標?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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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為什麼很少使用合理標決標?

文章由 ppcc » 2010 9月 20 (週一) 10: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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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大大....

決標的方式常用的有最低標、最有利標及合理標

但目前常見的為前兩者

為什麼合理標很少使用呢?

請各位大大幫我指點一下迷津 謝謝!
p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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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10 1月 02 (週六) 9: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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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一下決標方式

文章由 jjq519 » 2010 9月 20 (週一) 11:31 am

ppcc 寫:請問一下板上各位大大....

決標的方式常用的有最低標、最有利標及合理標

但目前常見的為前兩者

為什麼合理標很少使用呢?

請各位大大幫我指點一下迷津 謝謝!


只聽過最低標 最高標 最有利標
另外有異質採購最低標
沒聽過合理標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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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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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ays » 2010 9月 20 (週一) 12:30 pm

合理??
最後得標的價格有合理的嗎??
怎麼才算合理......
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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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
註冊時間: 2010 9月 10 (週五) 5: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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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9月 20 (週一) 1:25 pm

這問題很大,事涉本國施行政府採購法前法定決標模式

以下內容節錄於現代營建

在採購法施行前之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並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決標原則(當時簡稱最低標)。

工程採購曾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在制度上採取若干變革,在68年引進「八折標」做法,實施到78年時,又恢復最低標,至79年試辦採用「合理標」,到81年停辦。

68年6月21日增訂「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6之1條:「各機關營繕工程決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須知規定.並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如主辦機關為防止廠商報價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得明訂報價未達底價80%者,不予採用。但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投標須知內訂明。」。此即為一般所謂的「八折標」,經施行後各界反應不佳。尤其此方法在地方政府基層建設工程執行時常有偏差,且弊端叢生,其原因為此項規定可能產生廠商置詳實報價於不顧,而設法探索底價,形成猜價情況,導致本應具有的廠商合理報價不再,且底價合理性經常被質疑,若規定一律排除報價低於底價80%者,若底價訂定偏高,可能會淘汰品質合乎需求,但價格低具有競爭性的廠商。執行結果弊多於利,於72年5月13日停止使用。

八折標廢除後又恢復原來最低標制度,直到79年2月14日頒訂「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辦辦法」,此即一般俗稱的「合理標」,即開標底價是變動的,由工程機關、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以及其他參與會核機關所訂底價平均值,佔開標底價70%,加上所有投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佔開標底價30%,兩者之合即為開標底價,但廠商投標價高於或低於政府機關所訂平均底價20%者均需剔除。該制度係在不違背審計法規的前提下,做一嘗試性試辦,以保障廠商合理利潤,進而鼓勵優良廠商從事公共工程建設,避免廠商惡性競標,影響工程品質,合理標試辦於81年5月13日廢除,又恢復最低標制度。

合理標底價訂定較為客觀,開標底價有考慮廠商投標因素,可以反映市價,並可以排除報價誤差較大的投標廠商,使廠商合理報價,確保決標價合理性,且因開標底價是變動的,圍標不易。但合理標形式化計算決定得標廠商方式,在尚未完成整個開標過程前,誰都沒有把握會得標,造成個個有信心,卻又個個沒有把握的局面,形成「機率因素」往往才是決定投標廠商是否能得標的不合理現象。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決標制度,請參閱政府採購法與相關子法及釋示。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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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註冊時間: 2009 4月 03 (週五) 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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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ainnwei6 » 2010 9月 20 (週一) 4:32 pm

都已於81年廢除了怎能再適用,依現行GPL招標方式就好了何須再理會以前的法案,除非你要做學術研究,不然辦工程適應現行法令就好囉!!你也不能自創決標方式吧!!
jainnwe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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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
註冊時間: 2007 9月 21 (週五) 5: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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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郵局100年從業人員甄試試題"的營建工程專(一)考了合理標

文章由 林雅雯 » 2013 6月 10 (週一) 10:53 am

jainnwei6 寫:都已於81年廢除了怎能再適用,依現行GPL招標方式就好了何須再理會以前的法案,除非你要做學術研究,不然辦工程適應現行法令就好囉!!你也不能自創決標方式吧!!



題目如下:
台北市某校舍修繕工程所核定之底價為32,000,000 元,五家合格廠商開標後分別為:
36,850,000 元,26,100,000 元,29,850,000 元,31,840,000 元及33,720,000 元;請分別說明:若採(一)最低標、(二)合理標(底價與廠商平均價之權重比為0.8:0.2,所有廠商標價均視為合乎規定)之得標廠商及應辦事項分別為何?【25 分】
林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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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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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nbv12 » 2013 6月 12 (週三) 9:50 am

我很好奇~
能否冒昧請教一下樓上前輩
您所貼合理標的考題是哪一年哪一類科的考題
mnb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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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2
註冊時間: 2009 9月 23 (週三) 8: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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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文章主題

文章由 林雅雯 » 2013 6月 12 (週三) 9:57 am

mnbv12 寫:我很好奇~
能否冒昧請教一下樓上前輩
您所貼合理標的考題是哪一年哪一類科的考題

請看貼文主題
林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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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看文章主題

文章由 aelf » 2013 6月 12 (週三) 1:13 pm

林雅雯 寫:
mnbv12 寫:我很好奇~
能否冒昧請教一下樓上前輩
您所貼合理標的考題是哪一年哪一類科的考題

請看貼文主題



1.100年中華郵政 考題
這題的來源根本不是現行的採購法題庫...
沒記錯是好幾年前的某書的例題
可能是再版沒修掉?

2.標題的答案 很簡單
飛龍哥大大已經說了...
採購法根本沒這種合理標...
除79-81年的政府採購 不可能出現合理標

3.出這題的人 可能已經被列名了...
a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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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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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看文章主題

文章由 紫煌 » 2013 6月 12 (週三) 4:39 pm

有感而發

有的時候,被廢除的東西一旦形成「共識」,就再也廢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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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台北捷運,電扶梯不動的靠右,趕時間的靠左,這規定廢很久了

但是大家都在用,檔道會被罵,這就是共識的力量

GPL解釋函在電火球時代發佈過一條「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後來馬政府廢除之,但此規定已深入人心,甚至大家都朗朗上口

雖然工程會一直想推「統包」或是「異質低標」

不過機關,「沒有意外」,沒有人敢用異質最低標和最有利標

第一是怕圖利(或限制不當競爭)、第二是評選出過太多事,第三是箭射出頭鳥

連北市某技監,自稱採購法九十趴出自他手的人,都在灰色地帶中箭下馬(後來沒起訴)

這些帽子一旦被扣上,就脫不下來了

大叔我曾經為了異質低標和長官溝通過,溝通不為別的,怕的就是「檢調」會不會懷疑而已,

雖然明知最低標會引來爛廠商,但是最後大家都放下歧見,無奈仍用最低標

因為「與其被檢調懷疑,不如一開始就做好準備,準備對付爛廠商」

而且「和廠商打民事官司總比和檢察官打刑事官司好」

所以出題委員狀況外,實務上就是用最低標、最低標、最低標....以後還是最低標啦!

就連7折標以下,目前規定可以不決,但是為了不被檢調懷疑,不少機關仍然忍痛決標

(而且不能收差額保證金喔 ← 這一點大叔覺得工程會公然圖利營造業)
----------------------------------------------------------------------------
題外話,聽說上次某北車對面的機關副座,為了異質最低標採用率太低而大發脾氣

承辦人和我聚餐時拿出來當笑話在說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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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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