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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現在正驗收中的一個建築工程案件,
當初契約第16條的保固期間,是訂成結構物5年,非結構物1年。
現在的問題是在保固金區分上,因為得分成5年退和1年退兩部分,
我初步的想法是把有關結構體的工作列入5年;其他水電部分列入1年。
不知道是否恰當?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7月 09 (週三) 11:21 pm
ewb2 寫:我手上現在正驗收中的一個建築工程案件,
當初契約第16條的保固期間,是訂成結構物5年,非結構物1年。
現在的問題是在保固金區分上,因為得分成5年退和1年退兩部分,
我初步的想法是把有關結構體的工作列入5年;其他水電部分列入1年。
不知道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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