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工程契約保固結構物和非結構物如何區分?
發表於 : 2010 11月 12 (週五) 3:03 pm
我手上現在正驗收中的一個建築工程案件,
當初契約第16條的保固期間,是訂成結構物5年,非結構物1年。
現在的問題是在保固金區分上,因為得分成5年退和1年退兩部分,
我初步的想法是把有關結構體的工作列入5年;其他水電部分列入1年。
不知道是否恰當?
當初契約第16條的保固期間,是訂成結構物5年,非結構物1年。
現在的問題是在保固金區分上,因為得分成5年退和1年退兩部分,
我初步的想法是把有關結構體的工作列入5年;其他水電部分列入1年。
不知道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