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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11月 01 (週六) 1:19 am


hid2000 寫: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