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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案中因工程項目與原契約不符,該如何解決?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15 (週一) 11:43 pm
#0 由 hid2000
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Re: 勞務案中因工程項目與原契約不符,該如何解決?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1 (週日) 12:59 am
#1 由 jjq519
hid2000 寫:您好:
小弟有一勞務案是橋樑設計案,但後來因故不蓋橋,改作橋的引道,但是原勞務契約(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裡有含鑽探費用,所以顧問公司就設計橋台的保護工使用基樁(如此一來則可保留原鑽探費用,但鑽探深度為原來的一半),於是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公文會到主計那邊有意見,認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各位先進該如何解決?謝謝!!


原契約預計付給廠商的金額多少?
地質鑽探是另外有單價 還是含在契約價金?
主計意見如何?
有沒有可能鑽探照常做 孔數跟深度維持原計畫 反正鑽探報告以後蓋橋梁也有用 不必算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