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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2 (週一) 1:54 am
#0 由 滄海一粟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機關執行程序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三、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四、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我不懂的是 第一項寫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
而第四項又寫
廠商只要不提出說明或是繳交差額保證金就不會得標,而且沒說會沒收押標金,廠商如果不想得標 那一開始就不要提出說明就好啦, 這個執行程序搞的我有點迷惑了 煩請各位先進指點一下? 謝謝!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2 (週一) 7:50 am
#1 由 lpqt0927
只要標價低於底價80%均請廠商提出說明
只要廠商提出之說明該採購單位認為合理,即可決標,不需要繳納差何保證金
(不像以前即使合理還是要繳納差額保證金)
故該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因依法與機關辦理簽約
如廠商拒絕不簽約 沒收押標金



如採購單位認為說明不合理 或 該廠商說明尚非合理且又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可決標該廠商
並沒有說要沒收押標金啊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2 (週一) 4:18 pm
#2 由 mm9833
我個人的作法是 廠商提出說明後 簽二層決行
決行後再予決標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2 (週一) 9:45 pm
#3 由 ciani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4 (週三) 1:58 am
#4 由 noname

文章發表於 : 2010 11月 27 (週六) 11:03 pm
#5 由 阿比尚讚!!
當然要標愈低愈好阿.........又不用繳差額保証.......到時官商勾結才有談判的條件
標完了訂合約後在來變更設計
這時空間才會出來
單價不好的不做.......
變更其它項目來補
很多公所
不是都這樣搞
定法的大人..........真是不知一山更有一山高啦
待在辦公室訂法條.........氣...............

低於七折之決標方式

文章發表於 : 2011 6月 23 (週四) 12:01 pm
#6 由 killyt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