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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我們這最近有件客委會補助的計畫,原本是由民政課主辦,
因為現在進行到申請工程經費階段,所以民政課把工程設計預算書的審核推到我們建設課,
說什麼民政課不能辦工程...一大堆理由
但我又不想替他們擔這些責任,因為景觀設計牽涉許多特殊規格...容易出事
所以我打算只幫他們核算工程數量,設計內容由承辦人自己負責
那請問....
通常工程預算書會有...製表,校核,課長....
我打算新增一項承辦人項,讓承辦人自己蓋章,
而我只蓋校核....且註明"設計內容由業務單位本權責辦理,本課予協助數量核算 "
請問這樣是否妥當?
還是"校核項"改什麼名稱會較好?
請幫幫忙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