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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各位先進
小弟我最近新進入某機關開始實習
承辦的發包案多為總預算一至兩百萬上下的小採購
這邊長年以來的做法是
1. 確定要做這項工程
-> 2. 請某甲事務所估價
-> 3. 確認經費來源後簽請發設計案
問題就出在這邊
由於本身幾乎都只是極小型工程
所以設計監造費一般也都幾乎不會破10w(破10w我就不用煩了 )
所以基本上都是請某甲廠商寫切結書說"願以(10w-)元整承包設計監造"後附上估價單上簽
直接省略設計標的動作
4. 如奉核後 等設計完才發施工標
是說依採購法第五條好像是可以這麼玩
而且由於是經常性工程(修繕 拆除 新建一些設施 球場之類的)
你也勢必需要常配合的廠商幫你估價
畢竟你也不曉得直接工程費怎麼估
主要是想問看看這個到底有沒有違法的疑慮
如果有 要怎麼去迴避
快要拿到自己的職章了
很擔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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