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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經發包程序的設計監造案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5 (週六) 3:29 pm
#0 由 lifeisstruggle
各位先進
小弟我最近新進入某機關開始實習
承辦的發包案多為總預算一至兩百萬上下的小採購
這邊長年以來的做法是
1. 確定要做這項工程
-> 2. 請某甲事務所估價
-> 3. 確認經費來源後簽請發設計案
問題就出在這邊
由於本身幾乎都只是極小型工程
所以設計監造費一般也都幾乎不會破10w(破10w我就不用煩了 (jolin))
所以基本上都是請某甲廠商寫切結書說"願以(10w-)元整承包設計監造"後附上估價單上簽
直接省略設計標的動作

4. 如奉核後 等設計完才發施工標
是說依採購法第五條好像是可以這麼玩
而且由於是經常性工程(修繕 拆除 新建一些設施 球場之類的)
你也勢必需要常配合的廠商幫你估價
畢竟你也不曉得直接工程費怎麼估 (jolin)
主要是想問看看這個到底有沒有違法的疑慮
如果有 要怎麼去迴避
快要拿到自己的職章了
很擔心這個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5 (週六) 5:13 pm
#1 由 lrdf
如果是經常辦理,且非不同廠商之專業......,
每次都是同一家特定廠商時,建你要多注意採購法分批採購原則禁止規定,
不然,被檢審調政等盯上時,可能全身而退有難度:
政府採購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5 (週六) 10:46 pm
#2 由 lifeisstruggle
lrdf 寫:如果是經常辦理,且非不同廠商之專業......,
每次都是同一家特定廠商時,建你要多注意採購法分批採購原則禁止規定,
不然,被檢審調政等盯上時,可能全身而退有難度:

先感謝大大解惑與版主幫忙轉文址<_> (bingo)
所謂經常性採購是指一年採購多次相同標的
但是若工址 經費來源 工作時間等等都不同的話
是否能視為各自獨立事項辦理?
那這些工程的設計監造同一家也比較不好嗎?
再者如路燈 器材修繕作業
由於預算估計需專業廠商進行
若單一區域之作業之報價少於10萬是否能簽請該廠商直接依第五條辦理修繕
報價超過10W才需要再請另取2家報價單?(眼汪汪)

文章發表於 : 2011 11月 06 (週日) 10:30 pm
#3 由 medcvl
lrdf 寫:如果是經常辦理,且非不同廠商之專業......,
每次都是同一家特定廠商時,建你要多注意採購法分批採購原則禁止規定,
不然,被檢審調政等盯上時,可能全身而退有難度:
政府採購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L大講的很對,雖然政府採購法的某部分精神在於抓大放小,但是辦理小額採購時,如果是偶發事件是OK,但是如果次數過多、過於集中,就會有為何不集中辦一個大標的疑慮,為了避免檢審調政提出質疑,還是要避免全部都以小額採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