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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購法中有關履約保證金的問題,
本機關預計要辦理一大型節慶活動,想將攤販的營運權利委外,
得標廠商要付權利金(200w),採購金額的級距,(公告以上未達查核)
但是履約保證金好像都是採購金額10%,也就是說,本案履保金只有(20W)
如果廠商對外招商, 可收取攤販們的租金(預估約1200W),
比較起來,履約保證金(20W)似乎太少了,發揮不了"履約保證"的功效~
萬一廠商活動開始前收到(1200w) 現金,就捲款跑路,或是活動品質就隨便亂搞,
似乎也管制不了廠商!!!(錢收到了,也不需要怕了~), 機關可就倒楣了~
1. 請問履約保證金上限是不是只能收10%??
2. 如果履約保證金收太高似乎會讓廠商週轉困難,也不是機關樂見的,是否可以要求攤販的租金(1200W)先繳納至機關帳戶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