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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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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2 頁) • 1,2

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文章由 紫煌 » 2012 10月 25 (週四) 1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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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工程保險費的問題與會計室有點意見,大家一起瞭解看看!

在總包價法,但依實做數量結算的契約中,究竟如何給付工程保險費呢?

機關會計室認為「應該依照契約金額」給付,理由如下: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
主旨: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二、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三、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

然而工程單位認為,應該依照「保險單上投保金額」給付,因為本契約是依實做數量結算,機關有行政裁量權
理由如下
-----------------------------------------------------------------------------------------------------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發布/函頒 )
(十五)
保險費之結算方式:得規定以工程結算金額作為實際保險金額,依決標費率結算保
險費,並得包括工程提前完工縮短保險期間之折減方式。
-----------------------------------------------------------------------------------------------------

也就是說工程會88年與92年的解釋是不一的,這給了行政機關各說各話的空間。
88年、97年的「應全額給付」是解釋函,92年的「得全額給付」卻是類似法規的命令,還寫入採購法磚頭書中

機關承辦為了避免被檢調認定為「圖利包商」,通常選擇後者。因此最後會計室不再堅持。

另外補充網上查到的,雖然有點舊了
-----------------------------------------------------------------------------------------------------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90)府工三字第09017958500號函訂頒

七、工程保險費及保險項目承攬廠商應依工程承攬契約及其詳細表內有關保險之約定,並依第五點投保範圍及金額規定辦理投保,並依據保險費收據副本(應明列每項保險費)核實給付。

92年08月15日-修訂及更名為「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
保險費採單獨編列、核實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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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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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文章由 心的方向 » 2012 10月 25 (週四) 2:40 pm

紫煌大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100360530號函,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但是每個機關都編有廠商投保注意事項,列入契約中。亦有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列,核實給付,但是廠商會壓低保費,所以也不妥。
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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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文章由 jjq519 » 2012 10月 25 (週四) 4:56 pm

小弟看法 如有錯誤 請各先進不吝指正
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
講的是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由營造廠商投保 支付營造廠商保險費用的錢

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講的是機關自行投保 將保險自工程契約切割 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

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也沒有所謂工程會88年與92年的解釋是不一的
對於在工程契約中規定由營造廠商投保該工程保險費用的請領 工程會88年跟97年解釋是一致的

雖然88年有這樣的函示 但是很多單位主會計還是要求廠商檢附保險單收據金額要與契約一致
所以97年工程會又重申
至於台北市政府的注意事項 有沒有因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再去審卓?

另外如果因實做數量造成契約減少 也不應該減少工程保險費 因為它是開工前就保好了
從另一個角度看 投保的內容一樣 各廠商能拿到的費率也不一樣 拿到較低費率的廠商自然能節省成本
以往規定要廠商檢附保險費收據金額要與契約相符其實也容易造假
廠商實際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不一定就是收據上的金額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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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保險結算總價問題

文章由 紫煌 » 2012 10月 25 (週四) 5:46 pm

jjq519 寫:以往規定要廠商檢附保險費收據金額要與契約相符其實也容易造假
廠商實際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不一定就是收據上的金額


以上我完全贊成!

以前遇到的廠商比較聰明,都會保到契約規定的「足額」

請款都沒問題。

這一次遇到的廠商太過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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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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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2 11月 08 (週四) 11:16 am

詐領工程保險 包商產險年A國庫11億自由時報-2012年11月08日 上午05:00

業界公開的秘密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公共工程營造廠商與產險公司合謀,以開立不實單據詐領工程保險費達14件,被溢領金額逾2千600萬元,包括旺旺友聯等國內知名產險公司都涉入;地檢署指出,這在業界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以此換算,國庫每年損失金額高達11億元以上。

南檢強調,整起事件雖然在制度面有缺失,但產險業者也不應以此協助開立不實發票,甚至「退佣」給營造廠商,類似行為已涉偽造文書,全案擴大偵辦中。

南檢檢肅黑金專組追查承攬政府發包公共工程,清查單筆工程費用超過1億元的19件工程,其中有詐領情形者多達14件,營建署發包、總經費1億7千多萬的「台南市污水下水道E、F幹管及H區分支管網第四標工程」,得標廠商與旺旺友聯簽訂的契約保費為68萬167元,但實付保額僅40萬8千元,差額達27萬2167元,檢方正持續追查其他大型工程,盼為國庫「止血」。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曾昭愷表示,為確保公共工程順利施工,避免公安意外造成的賠償問題,在合約上都會要求加保工程費0.5%到1%不等的工程保險。

由於工程發包前,業務單位會先概估工程投保金額,但為了獲取更大利潤,在保障不變的情況下,得標廠商常會透過比價,盡量壓低投保金額,產險公司為了拿到生意,也會盡量配合;至於中間的價差,則由產險公司協助出具金額較高的保單收據或退佣給業者。

抽查19案 14件溢領

南檢指派檢察官蘇聰榮承辦,抽查南部地區19件總金額為119億餘元的工程,傳喚6家知名保險公司、9家營造廠的19名相關人員到案說明,多數保險公司坦承開立不實保險費收據,被溢領金額約2千6百多萬元;以民國100年政府總公共工程預算約5千億元推估,被詐領金額可能達11億餘元。

產險業並未得利

雖然清查迄今,發現產險業者僅為爭取業務而配合得標廠商,並未因此得利,但檢方認定已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已朝此方向深入偵辦。

但因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經對類似事件提出解釋函,指出「若營造業者實際支付之保費低於機關編列之保費,機關仍應支付機關編列之保費」,有業者引用此解釋,強調做法並無不妥。


這是詐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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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紫煌 » 2012 11月 08 (週四) 12:17 pm

jjq519 寫:詐領工程保險 包商產險年A國庫11億自由時報-2012年11月08日 上午05:00

業界公開的秘密

但因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經對類似事件提出解釋函,指出「若營造業者實際支付之保費低於機關編列之保費,機關仍應支付機關編列之保費」,有業者引用此解釋,強調做法並無不妥。


這是詐領嗎?


檢察官認為是偽造文書,不知工程會解釋函是否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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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的解釋函文好怪~

文章由 pdw115 » 2012 11月 08 (週四) 2:26 pm

今天我們老板也轉寄這篇新聞
剛剛看完各位前輩的討論文字
發現如果依照工程會的函文
會有兩種核算方式
1.依預算編列保費金額(預算工程費之0.5%~1%)結算
2.依結算工程廢之0.5%~1%結算
可是 這都跟我們常用的而且是印象中合理的方式不同
我們都是依實支金額結算,且不得大於預算編列之金額
工程會88年的解釋函文
搞得一整個都不合理了起來
----------------------------------------------
以上是我解讀的部分
還請各位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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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會的解釋函文好怪~

文章由 DBA » 2012 11月 08 (週四) 6:17 pm

工程界沒幾人懂保險
工程會連保險是採購還是包商風險轉移 都不清楚

工程界懂保險 只有一個公費留考回來的 可惜不在工程會


pdw115 寫:今天我們老板也轉寄這篇新聞
剛剛看完各位前輩的討論文字
發現如果依照工程會的函文
會有兩種核算方式
1.依預算編列保費金額(預算工程費之0.5%~1%)結算
2.依結算工程廢之0.5%~1%結算
可是 這都跟我們常用的而且是印象中合理的方式不同
我們都是依實支金額結算,且不得大於預算編列之金額
工程會88年的解釋函文
搞得一整個都不合理了起來
----------------------------------------------
以上是我解讀的部分
還請各位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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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程會的解釋函文好怪~

文章由 紫煌 » 2012 11月 08 (週四) 11:43 pm

台南檢方查出政府為確保公共工程進行,要求廠商保險,但保費卻由政府支付,以致發生業者以少報多,國庫遭詐領保險費達2600萬元「弊案」;工程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工程保險費本來涵蓋在工程總價款之中,國庫沒有被詐領的問題。
屬業者不當競爭手段

陳振川說,檢方可能有一些誤解,就他來看,這純粹是保險業者為爭取業務採取的不當競爭手段,並非弊案;不過,工程會仍會檢討,看看實務上有無改善方法。

媒體報導,台南地檢署清查台南重大公共工程,發現由於公共工程保險費由政府支付,以致有不少廠商投保較低保費後,要求保險公司出具較高的收據,然後再憑收據向政府機關「詐領」保費,光是台南14件工程溢領金額就達2600萬元。

陳振川今天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任何公共工程都有風險,因此政府在招標時,就規定得標廠商必須保險,並將保險費用包含在工程總款中,以確保意外發生時政府、民眾有所保障,這是國際慣例,並非「慷全民之慨」。

他舉例說,一項工程費用90萬元的公共工程,其中可能包含鋼筋、水泥、保險費等項目,如同鋼筋水泥,廠商投保可能保費很高,也可能很便宜,但只要按機關規定的項目投保,政府不會干涉,因為機關最後要付的就是90萬元,這本來就應該付的,沒有什麼被詐領、被A或廠商以多報少的問題。

他解釋,會出現廠商保險費「以少報多」,是因為政府機關為確保廠商確有保險,要求廠商必須出具保險收據才能請領款項,廠商如果保費較少,就會要求保險公司把金額開高一些,也有一些保險業者會以退佣方式爭取生意,因此會有所謂「以少報多」的問題,但國庫並不會因此有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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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學者~

文章由 pdw115 » 2012 11月 09 (週五) 9:27 am

陳老師怎麼會這樣回答呢?
很擺明的
政府就是多花錢了阿!!
現在從總統.五都首長.勞保基金到黎民百姓
都在縮衣節食了...
當然要能省則省阿~ (jolin) (jolin)
最上級的工程會
當然要先發布函令
下面的各級機關才能轉念嘛
PCC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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