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年7月工程金額達"兩千萬"以上須設置專職品管人員!

請問原本今年7月應該實施-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須設置專職品管人員,
為何要再延後一年在實施呢?
採購法原本規定5000萬卻下修到2000萬要設置專職品管人員,
營造業法也規定5000萬須設置工地主任,
請問是否也會考慮跟進2000萬也須設置工地主任呢?
為何要再延後一年在實施呢?
採購法原本規定5000萬卻下修到2000萬要設置專職品管人員,
營造業法也規定5000萬須設置工地主任,
請問是否也會考慮跟進2000萬也須設置工地主任呢?